珠海市海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注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珠海市海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注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珠海市海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注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6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珠海市海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注塑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单位联系人建设地点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南化一路西南侧、化联北路东南侧1至3层的B区注塑车间地理坐标(113度11分22.820秒,22度1分5.52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建设性质0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改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口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6000环保投资(万元)13
2、8环保投资占比(%)2.3施工工期5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口是:用地面积(m2)178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项目,根据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无需设置专项评价。表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项目概况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嗯英、苯并花、瓶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国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水质净化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本项目不新增直排工业废水,不属于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根据核算Q值,环境风险潜势
3、为I,无需设置风险评价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不涉及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涧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不涉及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4754-2017)中的规定,本项H的行业类别及代码为C制造业-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本项目所使用的原材料、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品及设备;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不
4、属于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20年本)的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2、选址合理合法性分析(1)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租用珠海市图祥科技有限公司在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南化一路西南侧、化联北路东南侧1至3层的B区注塑车间作为生产场所,详见附图2、3。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粤珠海市不动产权证(第0056767号),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2)与环境功能区划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南水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尾水排入黄茅海。根据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号),项目纳污水体黄茅海
5、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第三类标准。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2022年修订)的通知(珠环(2022)197号)的有关规定,本项目所在区域属环境空气二类区,详见附图6o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的通知(珠环(2020)177号),本项目所在区域为声环境3类区,详见附图7o本项目运营期不产生生产废水,产生的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均可得到妥善处理,经处理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本项目周围无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无名胜风景、自然保护区等,故本项H的选址和建设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3、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
6、年11月30日修正)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资源地排放污染物;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依法设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内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以及进行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活动。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区域单位,不属于以上规定禁止从事的生产活动,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条例要求。4、与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列(2021年9月29日修正)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I、I
7、I类水域,以及In类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己建成的排污口应当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污口应当依法拆除。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及排污情况建立档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口核查、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水水质净化厂处理,依托南水水质净化厂废水排放口,不新增排放口,符合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021年9月29日修正)
8、的要求。5、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要求,“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在确保安全条件下,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满足防爆、防静电要求的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或者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涂装、印刷、
9、黏合、工业清洗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活动;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均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和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个15m高排气筒(1#、2#)达标排放,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文件要求。6、与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标准要求相符性分析(1)与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相符性分析方案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
10、目。重点行业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入园区”、“加强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推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产生的有机废气的特性选择合适的末端治理措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石化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项目产生的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和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个15m高排气筒(1#、2#)达标排放。符合方案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等相关要求。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表1
11、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符性分析类别要求相符性分析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原料仓中;桶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三脓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本项目原料均存放于室内区域,在非取用状态时加盖、封口,保持密封,符合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1 .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2 .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
12、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本项目涉及VOCs的原料均采用密闭的包装袋进行物料转移,符合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需符合标准中7.1、7.2要求。本项目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符合相关规定,车间保持合理通风;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符合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本项目不涉及气态、液态的VoCS物料,符合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需符合
13、标准中9.1、9.2、9.3要求。本项目不涉及含VOCs废水,符合要求。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N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本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二级要求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通过2个15m高排气筒(1#、2#)排放,符合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1086等规定,建立企业监
14、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拟设置环境监测计划,项目建设完成后将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中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对废气污染源进行日常例行监测,符合要求。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3)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相关规定:“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
15、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提高废气收集率。”本项目不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料;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个15m高排气筒(1#、2#)达标排放。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4)与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相符性分析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
16、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中要求: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共性工厂除外);重点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到2020年,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重点工业企业的低毒、低(无)VOCs含量、高固份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大幅提升。本项目不属于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无印刷、工业涂装工艺,故本项目符合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的要求。(5)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相符性分析关于印发2
17、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规定: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
18、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均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个15m高排气筒(1#、2#)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符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相关要求。(6)与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粤环办202143号)相符性分析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VOCS治理指引: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
19、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硫化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塑料制品行业:a)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不高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H时段排放限值,合成革和人造革制造企业排放浓度不高于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排放限值,若国家和我省出台并实施适用于塑料制品制造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不高
20、于相应的排放限值;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e初始排放速率N3kgh时,建设VoCS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280%;b)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6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不超过20mgm3oVoCS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均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个15
21、m高排气筒(1#、2#)达标排放,最终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粤环办202143号)的要求。(7)与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相符性分析根据与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18号)的规定:“珠江三
22、角洲地区应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环境容量要求,引导VOeS排放产业布局优化调整。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本项目建设选址不属于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故本项目与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相符。7、项目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号办函202158号)相符性分析(1)广东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3、方案要求实施低VoCS含量产品源头替代工程。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鼓励在生产和流通消费环节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省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各地级以上市要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根据当地涉VOCs重点行业及物种排放特征,选取若干重点行业,通过明确企业数量和原辅材料替代比例,推进企业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本项目不涉及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料,符合方案要求。(2)广东省2021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要求深入推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珠海市 精密 制造 有限公司 注塑 项目 环境 影响 报告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4764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