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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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第17号一人力资源政策附属办法之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调整、规范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做好公司劳动关系的基础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本规定中劳动关系是指在现有法律适用条件下,公司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条公司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适
2、用本管理规定。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双方按照“公平、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第四条公司招用员工时,招聘负责人应当如实告知应聘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身体健康情况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五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凡员工在一个月内拒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除依
3、法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外,不再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对新招聘的员工,应在分配实习岗位的一周内,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完成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的签订,劳动合同书中“工作岗位(工种)”名称,按第一个实习岗位的工种名称填写;(三)新员工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由双方协商,二次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四)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日期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五)劳动合同书
4、中乙方(劳动者)的简明情况,由员工本人填写,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指导、核对;单位名称的填写必须按规范的单位名称填写。(六)劳动合同没有试用期的,必须在“试用期限”及“试用期报酬”栏以斜划线划除,不能空项。(七)劳动合同书必须使用蓝黑色、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和签字。双方没有约定事项的,应在劳动合同书第九条甲乙双方的约定事项中用斜划线划除;双方有约定事项的,应在劳动合同书第九条甲乙双方的约定事项中规范填写;如果约定事项较多,可将约定内容打印,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附于劳动合同书中。(八)劳动合同书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涂改。第六条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双方可约定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
5、七条劳动合同书中“工作岗位(工种)”栏,属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冶金工业部,1981年9月)的规定标准填写。第八条公司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当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合同期满时,服务期仍未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因个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公司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的,按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进行赔偿。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为一名劳动者支付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0%的费用进行培训
6、的,视为专项培训费用。第九条公司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薪酬调整机制提高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十一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公司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保密或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每月5002000元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20000元)。第十二条竞业限制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第十三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
7、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连续与公司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自2008年1月1日后订立或续订,连续两次);(三)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公司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根据工作需要,公司认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应由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自甲
8、乙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劳动合同签订完成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在新签劳动合同上加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和公司劳动合同专用章(或公司行政章),同时按照当地劳动备案部门的要求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甲乙双方约定事项处(无约定事项的则该处不盖)加盖公司劳动合同专用章后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第三章劳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七条为规范管理,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需要对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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