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办法( 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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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星级管理,是指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
2、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以下简称“不良行为“)进行量化记分,并根据记分情况实施差异化日常监管的措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第四条区、县(市)卫生健康执法机构结合职业卫生协管员(网格员)上报信息、用人单位延伸检查、监督现场检查、“职业健康在线”风险预警、投诉举报等信息,据实收集、填写绍兴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表。绍兴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负责对各区、县(市)记分结果进行整理、统计和分析管理,提出星级评定结果报本委。鼓励和支持成立职业健康行业
3、协会,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自律管理,建立职业健康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第二章记分管理第五条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的种类和程度进行记分,分值分为2分、5分、10分、20分、50分五个档次(具体不良行为及记分分值见附件1)。其中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市、县(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同时进行记分(吊销资质除外)。第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以省级质控考核全覆盖周期为一个记分周期。进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前一个记分周期记分清零。第七条市、县(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双随
4、机”执法、延伸检查与日常检查等形式,对在本辖区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2023年1月1日后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存在的问题纳入记分;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对同一家机构发现的同样问题只记1次分,不重复记分。第八条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定期对辖区内机构运用全流程检测系统进行抽查,并按本办法给予记分处理。第九条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凡省级质控考核通报的问题均纳入不良行为记分。第十条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在记分结果上报前,将记分结果书面通知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记分结果有异议,应在接
5、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名、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绍兴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应于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如确有错误应予更正,并书面回复申请机构。第十一条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填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相关不良信息应调查核实,保证所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并留存相关证据。第三章分级管理第十二条根据一个周期记分结果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星级管理。一个周期记分结束后三个月内,本委审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内的记分结果,并据此评定星级。第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星级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记分分值0-20分,评定为五星(上限不含本数,下
6、限含本数,下同);记分分值2030分,评定为四星(存在一次性扣20分不良行为的下调为三星);记分分值30-40分,评定为三星;记分分值40-50分,评定为二星;记分分值高于50分,评定为一星。第十四条对星级进行动态管理,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内按照记分结果调整星级。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县(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依法履行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星级进行分级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合法的业务经营活动。第十六条市、县(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职权依
7、法查处,并同时进行记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记分,或以记分代替行政处罚。第十七条本委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结果及星级评定等信息,依法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绍兴市行政区域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结果及星级评定等信息,通报给资质认可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绍兴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附件:1.不良行为及记分分值2 .绍兴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表3 .绍兴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通知书附件1不良行为及记分分值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特殊扣分说明除外):(一)职
8、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书面材料内容不完整、缺项,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检测或评价类别、检测或评价范围、服务价格、完成时间、双方权利和义务;或书面材料评审内容未包括被服务单位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及标准,或本机构是否具有承担此项技术服务的能力的;(每缺少1项记2分,最高记10分)(二)开展现场调查时所拍摄的照片中未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有参与现场调查的技术人员或无用人单位陪同人员的;(三)现场调查、劳动者工作日写实、现场采样/测量或实验室检测时,未使用受控记录表格实时记录的,或记录划改不规范,未采用杠改方式划改,并由划改人签字或盖章的;(四)现
9、场调查收集或记录的信息不全面、不完整、不规范,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小点中每缺少1项记2分,最高记20分):1 .未收集或记录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所属行业、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产品年产量、生产工艺流程、职工人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的;2 .未收集或记录各岗位劳动者的人数(总人数和每班人数)、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班制及工作时间的;3 .未收集或记录可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主要原辅材料年用量、主要成分、使用场所(车间、装置、生产线等)、使用岗位的;4 .未收集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的除外,需有用人单位
10、书面证明);5 .未收集或记录可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主要生产设备的名称、数量(总数量和运行数量)、型号(没有可合理缺项)、使用场所(车间、装置、生产线等)、使用岗位的;6 .未收集或记录工作场所(车间、装置、生产线等)和岗位是否设置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的防护设施类型、名称、运行情况的;7 .未收集或记录用人单位配置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种类、名称、生产厂家、型号(如有)、使用场所(车间、装置、生产线等)、使用岗位、更换情况的;(五)劳动者工作日写实记录信息不全面、不完整、不规范,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小点中每缺少1项记2分,最高记10分):1.写实对象姓名、所在工作场所、工作岗位;8 .写实对象一个
11、工作日不同工作时间段的工作地点和内容、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9 .写实对象一个工作日中是否存可导致浓度明显波动的操作、该操作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时长、接触频次;(六)现场调查、劳动者工作日写实或现场采样/测量记录未经被服务用人单位陪同人签名确认的(如采用平板电脑等手持移动终端实时记录时,可在手持移动终端手写签名确认);(七)现场调查或工作日写实录表格无调查人签名的,或现场采样/测量记录表格无采样/测量人签名的,或现场测量记录无复核人签名的(如采用平板电脑等手持移动终端实时记录时,可在手持移动终端上手写签名);(八)样品交接记录无交接人员签名的,或标准贮备液配制记录无配制人和复核人签名的,
12、或实验室分析记录无检测人、复核人签名的,或技术服务报告无编制人、审核人、签发人签名的(如已应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可用电子签名);(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定期检测)的现场采样/测量计划信息不全,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缺少1项记2分,最高记10分):检测类别、检测任务编号、工作场所(车间、装置、生产线等)名称、工作岗位名称、采样/测量对象或地点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采样/测量方式(个体或定点)、采样/测量点设置示意图、采样时间类型(长时间或短时间)、空气收集器名称(采样时)、采样流量(采样时)、样品保存期限和保存条件(采样时);(十)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方案信息不全,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缺少1
13、小点记2分,总共最高记18分):1 .评价方法、范围及内容;2 .用人单位概况;3 .职业卫生调查内容;4 .组织计划,包括质量控制措施、其他注意事项。5 .现场采样/测量计划,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现场采样/测量计划中的信息”(本点每缺少1项记2分,最高记10分)。(十一)现场采样/测量计划未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项目负责人批准的;(十二)未按每项检测任务对现场采样/测量仪器进行领用并记录的;(十三)现场采样/测量记录信息量不全,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缺少一项记2分,最高记10分):检测类别、检测任务编号、工作场所(车间、装置、生产线等)名称、岗位名称、采样/测量对象(或地点/时机)
14、、采样/测量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空气收集器名称(采样时)、样品唯一性编号(采样时)、采样/测量设备名称及编号、生产状况(是否正常生产)、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是否配戴或配戴种类)、采样起止时间、采样流量、采样时环境气象条件参数(温度、气压)、测量数据、计算公式及结果(如需要时);(十四)样品交接记录(采样时)信息量不全、不规范,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缺少一项记2分,最高记10分):检测任务编号、样品唯一性编号、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空气收集器名称样品状态、样品保存期限和保存条件、采样日期、交接日期;(十五)标准贮备液配制记录信息量不全、不规范,未记录以下
15、内容的(每缺少一项记2分,最高记10分):配制标准贮备液的标准物质名称、批号、生产单位、唯一性编号、所配制的标准贮备液唯一性编号、配制过程、配制浓度、配制环境条件、配制日期、有效日期;(十六)标准曲线未在分析当天现用现配制的,或标准曲线浓度系列点数没有包括试剂空白的,或色谱法标准曲线浓度系列点数小于4个的(含试剂空白),或光谱法等其他方法标准曲线浓度系列小于5个的(含试剂空白);(十七)实验室分析记录信息量不全,未记录以下内容的(每缺少一项记2分,最高记10分):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检测方法、检测环境条件(温度、湿度)、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及编号)、测定条件参数、结果计算公式、样品处理过程
16、、方法定量下限或最低定量浓度、样品唯一性编号、收样日期、检测日期、标准贮备液配制情况(如需时)、标准曲线配制情况、标准曲线测定情况、质量控制情况(质控样品来源或加标样品的配制过程、质控样品或加标样品的测定结果和判定)、样品空白和样品检测结果;(十八)粉尘和化学毒物的检测结果未按照以下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位数的:1.对于职业接触限值NImg/m3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当检测结果2lmgm3时,检测结果的小数点后位数比相应的职业接触限值多1位;当检测结果vlmgm3时,检测结果的小数点后位数应与本机构报告的最低定量浓度的小数点后位数保持一致。2.对于职业接触限值Vlmg/m3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当检测结果l
17、mgr3时,检测结果保留一位小数;当检测结果lmgm3时,检测结果的小数点后位数比相应的职业接触限值多1位或与本机构报告的最低定量浓度的小数点后位数保持一致。(十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定期检测)的检测与评价报告内容或格式不完整、不规范或信息不全,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小点中每缺少1项记2分,最高记20分):1 .检测类别、检测任务编号、报告唯一性编号、完整性标识、资质影印件、声明、目录、检测依据、检测范围;2 .用人单位情况应至少应包括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等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情况、主要原辅材料情况、主要生产设备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和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和使用情况、工作班制
18、、劳动定员、作业方式情况、识别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3 .现场采样/测量情况应至少应包括现场采样/测量所用的技术情况(采样/测量方式、时长和频次等)、现场采样/测量时的生产情况(岗位是否正常生产、防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等)、现场环境情况(气温、气压等);4 .岗位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浓度/强度、结果判定情况;5 .超标原因分析(如有)、检测结论、整改建议或管理建议;(二十)检测结果报告单内容不完整、不规范或信息不全,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小点中每缺少1项记2分,最高记10分):1.检测类别、检测任务编号、报告唯一性编号、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完整性标识;6 .样品采样及检测日期、
19、样品状态、样品唯一性编号、采样/测量时段(开始至结束时间)、样品最低定量浓度(包括长时间采样和短时间采样);7 .检测的工作场所(车间、装置、生产线等)、岗位、采样/测量对象(或地点/时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二十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内容或格式不完整、不规范或信息不全,存在以下情况的(每小点记2分,最高记10分):1.评价范围描述不清晰、不完整;8 .评价单元划分不合理、不完整;9 .对总体布局的情况分析与评价不准确;10 对设备布局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评价不准确;11 对建筑卫生学的符合性评价不准确;12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及分析不全面、不准确;13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计算、
20、限值应用及评价不正确;14 未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超标岗位(如有)进行原因分析或分析不准确的;15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评价不正确;16 .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评价不准确;IL个人防护用品评价不全面、不正确;17 .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评价不全面、不正确;18 .职业病防治措施建议不可行、不具针对性;19 .评价结论不完整、不准确。(二十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定期检测)的技术服务档案归档不规范、不完整,或不按督查要求提交相关档案资料,缺少以下内容的(每缺少1小点记2分,最高记10分):1 .检测与评价报告和检测结果报告单;2 .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的书面材料及
21、其评审记录;3 .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记录以及影像资料(需同时保留带拍摄时间的原始电子版文件);4 .现场采样/测量计划及审核记录;5 .现场采样/测量仪器的领用、采样仪器的流量校准和测量设备的测量校准记录;6 .现场采样/测量记录以及影像资料(需同时保留带拍摄时间的电子版文件);7 .样品流转记录(采样时);8 .实验室检测时标准贮备液(如需时)、标准曲线的配制和系列各浓度点的测定结果及原始谱图(气相色谱法、原子吸收法等有检测谱图的需同时保存电子版谱图文件);9,样品实验室分析记录及原始谱图(气相色谱法、原子吸收法等有检测谱图的需同时保存电子版谱图文件);10.接触浓度/强度的计算过程记录(
22、如需时)。(二十三)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技术服务档案归档不规范、不完整,或不按督查要求提交相关档案资料,缺少以下内容的(每缺少1小点记2分,最高记10分):1 .评价报告及评价报告审核记录;2 .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的书面材料及其评审记录;3 .评价方案(含检测方案)及审核记录;4 .现场调查及工作日写实等相关原始记录;5 .技术服务过程影像资料;6 .评价所需的技术资料(设计文件、检测资料等);7 .检测结果报告单及相应的采样、检测原始记录和原始谱图等;8 .接触浓度/强度的计算过程记录(如需时)。(二十四)参加由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或其指定的机构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23、机构实验室间盲样检测比对结果不合格的(如比对项目为资质评审认定的检测项目,每1个不合格记2分,最高记10分;比对项目不是资质评审认定的检测项目则不记分)。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特殊扣分说明除外):(一)具有盲样检测项目检测能力,但不参加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或其指定机构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间盲样检测比对工作的(每少参加一个项目记5分,最多记20分)(二)与用人单位签署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书面材料前未对书面材料组织开展评审的;(三)未在岗位正常生产状态下(生产量达到最大产生能力的75%以上)进行现场采样/测量的;(四)没进行样品空白采集或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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