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病毒特点发展现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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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病毒特点发展现状计算机病毒特点发展现状加城1世纪信息社会的宏大魅力。但计算机病毒似乎与网络形影相连,给人们宏大的警示:网络不是净土。1999年曼里沙(MeliSSa)病毒借助英特网通过电子邮件而造成全世界大批网络瘫痪。同年4月26日爆发的QH病毒对全球六千多万台计算机造成严重伤害,仅我国的经济损失便超过亿元人民币。2000年5月4日爱虫病毒再次泛滥全球,其经济损失高达百亿美元。上列数据表明,计算机病毒犯罪的经济危害触目惊心。2 .网络环境下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犯罪破案率低,犯罪黑数呈现扩张态势。据调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计算机犯罪问题严重,通过国际互联网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犯罪急剧
2、增加,每年以400%的速度递增,而被发现的犯罪只占其中的4%,被刑事起诉的仅占l%o随着计算机在我国的普及与应用,互联网获得了飞速发展,计算机病毒犯罪也日益成为社会危害性最大、最凶恶的犯罪之一,而破获率极低。3 .计算机病毒犯罪在网络环境下给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日益严重的挑战。由于政府上网工程的完成。很多企业、公用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建有本人的网站或者与之联合在一起,于是,计算机病毒在互联网上的泛滥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产生了史无前例的危害。首先,它严重威胁了国家安全,有些敌对势力利用计算机病毒攻击政府重要部门的计算机系统,有些人侵的计算机病毒泄露国家机密。如某一游击队利用E-mail病
3、毒攻击斯里兰卡驻某大使馆,使该使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能使用E-mailo再如海湾战争期间,美国就曾经利用计算机病毒通过互联网毁坏了伊拉克的重要军事指挥系统。其次,它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当计算机病毒侵入供电公司的计算机系统时,它将使供电中断,可能导致医院正在进行的手术的失败;它可使通讯混乱,使交通停滞如我国发生的上海某通讯公司因病毒发作而使其寻呼机客户信息全部丢失或者毁坏,导致其不能正常运行。二、网络环境下计算机病毒犯罪激增之成因1 .网络空间(CyberSPaCe)为计算机病毒的制作、传播提供了更好的外部环境。网络是一个没有城墙,甚至没有物质存在的虚拟空间,它将全世界的人际关系、财富、权利、企业
4、和政府以数据存在的方式和即时流通与互动的形式联络在一起,它已逐步融入人们的生活,在这里,你能够通过它成为现实生活的一部份。天天在互联网上流动的信息是难以统计的。其传播速度也是非常之快,这些都是计算机病毒造成宏大损失的原因之一。当今,由于宏病毒的浮现与互联网的优良环境,E-mail已成为计算机病毒传播的主要方式之一,如曼里沙病毒、爱虫病毒等。曼里沙病毒借助于互联网通过电子邮件传播,该病毒能从收件用户的通信簿上选择50个地址并复制50份发出去,带病毒的电子邮件只需看五次,即可感染上亿台计算机。此外,病毒交换电子广告牌、病毒交换网。病毒分配站点、病毒分配机器人和文件服务器浮现,是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5、犯罪在网络环境下的温床和助推器。2 .在网络环境下,计算机病毒犯罪的调查取证更为困难。计算机犯罪的证据只存在于虚拟的空间中,是以储存器内部的数字形式表现的,由于它在计算机系统中销毁或者自然删除是极其容易的;有些罪证只是几比特(Byte)信息图案;并且互联网连接了世界各地的计算机,异地作案的可能性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取证则难上加难。第二,计算机病毒普通具有潜伏期和可诱发性,如CIH病毒在每年的4月26日发作便是一个例子。于是,在病毒发作之前,犯罪者有足够的时间销毁证据。在互联网上冲浪的人们所关心的普通只是其获取的信息,较少注意计算机内部数据的变化;而病毒对计算机的入侵在外表看来可与正常一样。第三,
6、犯罪者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能够通过计算机技术隐匿本人的身份,加之互联网广泛使用匿名服务器,因此侦破犯罪很艰难。第四,计算机病毒犯罪称为白领犯罪、高智力犯罪,犯罪者普通把握了高超的计算机技术,这需要司法机关必须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的人员才有可能进行侦查取证;而这在我国当前的司法队伍中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3 .网络环境下人们对本罪的认识存在含糊。电子计算机病毒犯罪自产生之日起,便呈现出低龄态势,其中不少是未满18周岁甚至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并且不少行为人也并不把本人的行为看做犯罪,而是一种挑战。这样一来,即使是破获犯罪,其所面临的刑事起诉又是非常少了。4 .网络给传统法律带来宏大的挑战,法律的不
7、完善性也为犯罪提供了条件。网络给人们带来了一个斩新的世界,展示了新世纪的宏大魅力,但互联网诞生的时间不长,民用化至今才短短十多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管制的滞后是难免的,对一借助互联网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所产生的宏大危害认识缺乏,进而导致打击不力也是其泛滥的另一重要原因。三、我国法律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概述1 .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1997年刑法第286条第3款规定了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毁坏性程序罪,它是指成心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毁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该款规定,犯有本罪的,处五年下面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后果十分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刑法第286
8、条规定的是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三款通常称为制作、传播毁坏性计算机程序罪。本罪为结果犯。本罪须其行为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后果严重。后果严重普通包括二类:造成为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危害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为了人身伤亡事故等。本罪主体为普通主体。绝大多数是精通程序设计的技术人员。本罪主观须为成心,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既无过失又无成心的行为不构成本罪,纯为自己娱乐或者好心图的也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刑事措施主要有两种:有期徒刑和拘役。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运行的决定)(下面简称(决定)的规定。面对日益严重互联犯罪,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决定)具有重要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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