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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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三角区域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为推进长三角区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按照公安部总体部署,遵循先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方便群众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制定本方案。一、工作内容(一)办理事项名称长三角区域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工(二)适用对象户籍地属上海市,江苏、浙江、安徽省,在长三角区域内跨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二、工作流程(一)办证申请1 .年满16周岁公民。年满16周岁的申请人,就近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力、”申请
2、时,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附件1),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就学或居住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附件2)。2 .未满16周岁公民。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在监护人陪同下,就近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力、”申请时,由监护人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附件1),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申请人亲属关系则需提交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就学或居住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附件2)。(二)身份初核与信息采集。受理地公安机关认真
3、核验申请材料与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身份信息的一致性,与“长三角公安政务服务内部协作平台”(以下简称“协作平台”)对接完成后,通过全国人口信息人像比对系统进行查重比对。对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现场采集申请人人像、指纹信息,并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附件1)中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以下简称“领取回执“)予以裁切,填写盖章后交给申请人(监护人)。未满16周岁公民申请办证,还需与监护人同框拍照并留存照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异地受理:1 .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住址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定身份的;2 .申请人或监护人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
4、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3 .申请人或监护人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三)受理信息流转受理地公安机关通过“协作平台”,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在地公安机关。(四)审核签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到受理信息,确认身份信息准确无误后,于五日内审核签发。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存疑的,可通过走访调查、联系亲属等方法进行核实。经核查仍难以确认身份的,不予签发,并及时向受理地公安机关反馈结果。受理地公安机关收到不予签发信息后,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提醒其回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五)
5、证件制作分发受理地公安机关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信息,按照规范完成证件制作,在法定时限内将证件分发至受理点或直接通过邮政寄递至申请人本人。选择到公安机关领取和速递寄发的证件制作周期由各地自行规定。(六)核验发放1 .申请人凭领取回执到受理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现场核验证件信息,比对指纹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附件1)上签字确认。2 .委托亲属到受理点代为领取的,代领人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领证回执,并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附件1)上签字确认。3 .选择速递方式领取证件的,按照本地有关规定要求执行。(七)档案管理受理地公安机关核采的居民身份证申领信息和相关材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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