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关于修订发布《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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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文件隧三安质2015269号关于修订发布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中铁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的文件精神,现对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予以修订发布,请遵照执行;原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隧三安质201592号)同时废止。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依据国
2、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安全事故等级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分级规定;所涉及到的质量事故等级统一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的分级规定。第三条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包括事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以及负领导责任者。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单位和项目。第五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特大交通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或连续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发生影响较大的事故,或发生事故未按规定时限和内容报告的,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向公司安委会交班。第六条事故责任认
3、定结论依据地方政府、行业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或经公司调查组、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调查、核查认定的结论。第七条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事故的责任追究须立即进行;一般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经公司安委会议决议适时进行。第八条若事故责任划分以直接和间接责任定论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分别按本办法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条款进行处罚。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形式及处理程序第九条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经济处罚、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组织处理(干部问责)。行政处分方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组织处理(干部问责)的追责方式依照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领导人
4、员问责制暂行办法(隧党干(2On)112号)分为: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第十条为严肃和规范问责,达到警钟长鸣和教育本人的目的,责任追究落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即: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期间为6个月,受到行政记过的期间为12个月,受到行政记大过的期间为18个月,受到行政降级、免职或撤职的期间为24个月。被问责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到行政降级、免职的领导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再主持工作。第十一条对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具体实施项目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公司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单位领导人任职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可酌情减轻处分。发生安全质
5、量事故未按照公司规定时限和内容报告,或者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从重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事故责任人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处理,由安委会办公室或事故调查组报告提出事故调查结论和追责建议,安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在清楚事故基本情况后,可由安委会主任决定,根据本办法对部分责任人进行快速处理。第十四条对按本办法行使的经济处罚和经济赔偿,由公司各单位的财务扣缴,上交公司财务部,行政处分由公司的纪检监察部门执行。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员工奖惩制度,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及时落实到位,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公司审监部应定期对事故责任人处
6、分、处罚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未按规定执行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发生重伤12人生产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一般D类事故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二)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七条发生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一般C类事故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三)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对管理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发生死亡12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一般A、B类事故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
7、处理:(一)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二)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发生死亡39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降职及以上处分。(二)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三)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同时可并处经济赔偿,对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发生死亡10人以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铁路交通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开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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