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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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尔康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市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城市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容市貌管理,是指为了保持市内中心城区城市管线、店招店牌、建(构)筑物、道路和桥梁、公共设施与公共卫生、居住小区等有关市容市貌处所和设施整洁完好所进行的管理活动。本办法所指中心城区,是从汶马高速马尔康东出口至移民大桥范围涵盖城区。第三条城市管线、店招店牌、建(构)
2、筑物、道路和桥梁、公共设施与公共卫生、居住小区等有关市容市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规划要求、设计标准。第二章城市管线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电、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城区管线架设的规划、监管(许可)工作。第六条凡在城区内建设管线,应符合城市的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建设。第七条在城区街道、新建住宅小区建设管线的,须经市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同意。应采取入地(管埋)方式,禁止架空。第八条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已建居民住宅区内建设管线的
3、,须经该住宅区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市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审查同意;在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内架设管线的,须经该住宅区的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市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审查同意。利用其他产权人的载体进行管线架设的,应征得产权人的同意后,按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批。第九条已架设的管线,影响市容市貌的,相关产权单位应制定可行性方案,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改造使其符合规划和要求。第十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区街道架设管线的,由市行政综合执法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架设管线入地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市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报批的,由
4、市行政综合执法局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处以产权单位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的,由市行政综合执法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第三章店招店牌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店牌(亦称招牌),是指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市场经营主体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构)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仅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起提示作用的各类标牌、标识、匾额、指示牌。第十四条店招店牌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构)筑物正常间距、采光、通风和消
5、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二)店招店牌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达到相应的安全要求;不得超过建(构)筑物外墙面0.5米以上,且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侵占公共空间;(三)店招店牌的空间布置应充分考虑区域建筑群整体空间形态特征,将店招店牌作为调整、优化城市空间环境的要素之一,符合城区整体景观的规划打造;(四)临街店面店招店牌应遵循“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的原则设置,其位置、规格、材质、内容、色调及灯光等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与街景规划;同一条街道设置的店招店牌,应保持上下一线、左右相接、厚度一致;多个单位共用一栋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处集中设置招牌栏;(五)店招店牌的字号、名称
6、(简易名称)应与营业执照核准的名称相符,不得附带含广告内容的文字;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以简化汉字为基本用字,并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六)店招店牌的灯光设置首先应考虑区域的整体打造需要,同时要与区域的环境特点相结合,采用不同灯光形式烘托城区本区域的文化和功能特征;(七)鼓励在符合安全和美观要求的前提下,沿街单位和经营业主采用电子显示屏、霓虹灯和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店招店牌;严禁使用泡沫、即时贴、扣板和反光性强的材料制作招牌;(八)新建临街建(构)筑物店招店牌设置位置须在建筑设计阶段同步规划;未规划店招店牌位置的建(构)筑物,改建、扩建临街建(构)筑物或店面装修时,
7、店招店牌设置位置须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九)建(构)筑物原则上按照楼层使用性质设置店招店牌,商业性质可按要求设置店招店牌,不得在住宅楼层的外墙设置店招店牌;(十)店招店牌应保持完好,无倒斜、破损、褪色、残缺、断裂,无影响美观的凹陷、锈斑、脱漆现象,保持文字规范完整、灯光明亮、画面色彩亮丽;(十一)特种店招店牌设置,如酒吧、KTV等,应征得相邻或相近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在不破坏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设置。第十五条不得设置店招店牌的情况(一)禁止在建(构)筑物上张贴任何广告,包括公益广告;门店的墙体、立柱、门窗不得张贴或设置小广告、小招牌;(二)禁止设置伸出式、悬臂式店招店牌,禁止在建(构)
8、筑物顶部设置店招店牌广告和单字体招牌;(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装修店铺时擅自对店面立柱进行装修装饰,不得改变建(构)筑物立面原貌;鼓励店面设置全玻门、商业橱窗的改造装修;(四)禁止在住宅房屋的外墙设置店招店牌;不得在透明玻璃幕墙(含大门、橱窗)上设置店招店牌;(五)禁止设置垂直于建(构)筑物立面的竖式店招店牌。(六)未经许可禁止在中心城区内设置各类布幔、横幅、气球、气模、广告彩旗和节日标语,应当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写、乱画、乱刻以及乱挂广告。第十六条未经市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批准,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超过4米或者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
9、面积超过10平方米即为大型户外广告。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执行马尔康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建(构)筑物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讲究建筑艺术和城市美学,注重整体美观,其造型、装饰、色调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不得擅自拆墙改门、拆柱增面、改变外立面原有设计等影响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和功能用途。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危险建(构)筑物应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及时拆除或整修。非法建筑物不得作为经营场所,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主体应当如实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
10、明,虚假承诺按规定处罚处置。第十八条城市文物古迹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规划控制,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周边控制地带的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文物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严格控制。第十九条城市雕塑和街头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由产权单位并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第二十条城市建(构)筑物屋顶严禁违章搭建附属设施,无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未封闭阳台内、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第二十一条城区主干道临街建(构)筑物严禁新建规划外任何装饰,如防护栏、晾衣架、花台、空调外机等设施,确有需要的报经市城乡建设和住房保
11、障局审查同意,且仅可安装内置式网格状通透式防护栏网,形式、色调与周边建(构)筑物相协调;非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防护栏、晾衣架、花台、空调外机等设施的,应统一规范设置,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构)筑物外墙立面,安装要牢固。第二十二条临街建(构)筑物及设施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建筑外墙粉刷、基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应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色彩。第二十三条各类建设施工工地应有围墙遮挡并满足路面行车视距要求,围墙的外观与环境相协调。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
12、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施工现场应当采取遮盖、喷洒、冲洗等防尘措施;出入口应当设置通畅的排水设施进行出场车辆冲洗;工程渣土要及时予以清运,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围挡上应设置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地方人文特色等公益广告。市区主要路段设置的围挡不低于2.5米,一般路面设置的围挡不低于L8米,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米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第五章城市道路和桥梁第二十四条城区道路和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开裂、水毁塌方等情况,市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应及时修复;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箱)盖、雨算应保持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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