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泥粉磨产能置换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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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水泥粉磨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控两高项目建设,加快水泥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8号)、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全省落实三个坚决行动方案(2021-2022年)(鲁动能2021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8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
2、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各类所有制水泥企业新建水泥粉磨项目。第三条所有新建的水泥粉磨项目,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严格执行产能减量替代。第四条水泥粉磨产能可以在省内各市、县(市、区)之间转移,也可以向省外转移。省外水泥粉磨产能不得转入我省。第五条产能置换应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产业结构、产业布局和产业转型发展实际,统筹考虑产能置换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容量、能耗指标、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物流运输等因素,科学论证决策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六条2022年年底前退出的3.2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装置,以及3.2米以上主动退出的水泥粉磨装置,以现有建成装置核定粉磨产能,核定产能经
3、公示无异议公告后,可以进行产能置换。特种水泥熟料企业申请保留配套的3.2米及以下磨机产能,不得参与通用水泥磨机产能置换。第七条新建水泥粉磨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为2:1,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闭退出2吨产能。第八条新建水泥粉磨项目的核定产能,以实际建成装置按照中国水泥协会最新发布的水泥产能核定标准确定。第九条用于置换的水泥粉磨产能可以拆分,但拆分转让不得超过两次。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依托现有水泥磨机,实施提升产品质量、增加安全设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协同处置、提升装备水平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二)不属于明令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因当地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调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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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水泥 产能 置换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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