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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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有序运行,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第三条实施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规范、精准,高效;(三)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
2、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受理申请、初审、审核确认低保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街道)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受理申请,若发生法律或行政责任由委托方承担。第五条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可依据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社会力量或市场主体承接低保事务性、服务性等工作。第六条统筹城乡发展,落实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县(市、区)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七条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
3、。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第二章家庭成员认定第八条本县户籍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低保。第九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以下简称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指1年以上,下同)共同居住的人员。配偶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则上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按有利入保原则,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也可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
4、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但未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应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不受居民户口簿所记载成员的影响。低保审核中,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合计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其他未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应按规定计算其给付的赡抚养费,并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 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 在监狱内服刑、被逮捕羁押、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三)经法院宣告失踪,或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书面确认失联满2年的人员;(四)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三章家庭收入认定第十一条家庭收入是指共
5、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的总和。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所得到的平均数。第十二条以下项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收入。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
6、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
7、征地保养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五)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第十三条以下项目不应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定期抚恤补助金、优待奖励金、护理费及生活补贴,一次性抚恤优待金、立功奖励荣誉金、一次性地方安置经济补助金等;(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三)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扶助金,归侨、台胞等生活补助费;(四)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网络平台对因受灾、住房、医疗、就业、就学、托养、移民、高龄、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给予的专项补贴、帮
8、扶补助或抚慰捐助款物;(五)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六)政府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七)其他按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第十四条家庭收入应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核算,并按以下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一)可扣减的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二)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不超过100O元)。残疾人
9、就业收入,可按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三)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3岁及以下)、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核算1名实际照护人或当事人的非固定就业收入;(四)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开具的相关年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补贴等)核算收入;(五)从事个体工商营业、打零工或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的,以实际经营、劳务、收成所得收入核算。从事非稳定就业且无法计算收入的,参照就业地行业收入标准或者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六)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核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者租赁、
10、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核算。(七)申请人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应给的赡抚养费按以下方式核算: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核算;无法律文书,又能够核算法定义务人家庭收入的,按以下公式核算:申请人赡抚养费=义务人家庭全部收入一(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X当地低保标准2倍):2义务人家庭非共同生活的应赡抚养人数;法定义务人是低保家庭的,无需核算法定赡抚养费;法定义务人属低保边缘家庭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核算赡抚养费总额;无法律文书,又无法核算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的,法定义务人属除以上两类外的其他家庭的,按当地
11、最低工资标准的50%核算赡抚养费总额。第十五条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无需核算法定赡抚养费。第四章家庭财产认定第十六条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工程机械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经村(居)确认属实,可予以豁免。第十七条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已纳入低保的应予退出:(一)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
12、标准4倍及以上的;符合靠家庭供养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单人纳保的,其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及以上的。(二)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三)实际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及以上的;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的;同时有小产权房和产权住房的;申请低保前1年内或在保期间有购置产权住房或商业用房、新建小产权房的(重病、重残单人纳保的除外)。(四)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或长期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五)故意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
13、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抚养费等经济利益,并足以影响低保认定的。(六)有自费留学或自费就读高收费幼儿园、中小学,自费就读高等院校的高收费专业的。(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八)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经商的;(九)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人员本人;(十)其他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形。第十八条申请人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有下列生活富裕情形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已纳入低保的应予退出:(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的。(二)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及以上
14、的。(三)拥有中高档小车(按有效商业保险车损险保额在15万元及以上的确定)、有中大型船舶或工程机械的。(四)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的。(五)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长期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六)其他生活富裕情形。第十九条申请人其他家庭财产按下列规定核算:(一)在家庭金融资产中,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债务部分,以及重病医疗、残疾康复和托养照护、普通高校就学、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迁等预期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的,应相应扣除。(二)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不能提取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三)因房屋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
15、照规定用于新建、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因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及过渡安置期生活必需等可预期支出的部分可予扣除,扣除后剩余部分应计入家庭金融资产。(四)列入造福工程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农房灾后重建、残疾人安居工程等扶持范围,在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下兴建、修缮自住房或购买自住产权房的,可认定为符合纳保条件。(五)除意外保险性险种外,按规定受益人(投保人)为申请人、且可提取的储蓄性保险的金额部分计入家庭金融资产。第五章重度残疾人低保第二十条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可单人纳入低保。第二十一条重度残疾人单人纳入低保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
16、;2 .本人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不含一次性补助);3 .本人无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及其他经常性收入,或上述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4 .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第六章支出型困难低保第二十二条因病(伤)、因残、因学等支出型困难家庭按其家庭收入状况,可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也可将刚性支出发生者单人纳入低保。第二十三条因病(伤)致困家庭入保条件。(一)按户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 .扣除同
17、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 .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4 .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有后续治疗费用支出。(二)单人纳入低保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2其他条件符合按户保相应规定的,患者(伤者)可单人纳入低保。第二十四条因残致困家庭入保条件。(一)按户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 .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
18、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 .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4 .仍有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照料护理费用支出。(二)单人纳入低保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2 .其他条件符合按户保相应规定的,残疾人可可单人纳入低保。第二十五条因学致困家庭入保条件。(一)按户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 .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
19、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可由当地具体规定扣除限额或不予扣除的情形)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 .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4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且学生(学前儿童)仍在接受上述教育阶段的教育。(二)单人纳入低保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家庭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2 .其他条件符合按户保相应规定的,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纳入低保。第二十六条存在多重致困因素的家庭,其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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