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旧厂房改造升级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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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旧厂房改造升级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中府(2023)58号、中府规字(2023)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旧厂房改造升级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中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10日中山市旧厂房改造升级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低效用地再开发和省“三旧改造等政策以及中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旧厂房,是指城乡建成
2、区内建成较早的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用房和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以及工业物资存储用房等。旧厂房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第三条旧厂房改造应当以有利于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完善公共服务,为创新发展提供动力;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有利于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有利于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有利于全面提升社会服务和管理水平为原则。旧厂房改造以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为重点,实行连片策划、分类实施。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政策拟订、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简称“镇街政府)开展工业信息普查、低效工业
3、园区范围划定,建立工业园区信息平台等工作;市招商主管部门统筹确定项目准入产业和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和执法、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科技、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各镇街政府统筹组织本辖区工业信息普查、划定改造范围,单元规划编制、招商方案编审以及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片区策划第五条结合土地权利人改造意愿,各镇街政府调查辖区拟改造范围内土地房屋产权、建筑现状、功能用途及进驻企业等情况,结合本辖区工业用地连片程度,以工业用地亩均税收贡献为主要参考,兼顾产业类型、年产值、从业人口、建筑现状等情况,统筹划定拟改造片区。第六条结合改造意愿摸查
4、和基础数据调查情况,各镇街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衔接周边区域的城市功能,整体自主平衡经济指标,研究确定片区功能定位、管控要求、开发强度、交通组织、公共服务、生态空间等,统筹组织编制单元规划(含单元计划和城市设计内容),经专家评审和部门联审,进行社会公示不少于30日。公示结束后,报市级会议集体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七条旧厂房改造可以采用权利人自主改造、政府整备改造、合作改造等方式分类实施。第八条权利人自主改造的,由镇街政府联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改造方案,经公开征求意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镇街政府组织审查,由市政府审批,或者镇街政府按照市政府委托进行审批后实施
5、。第九条政府整备改造的,由镇街政府联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改造方案,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市级会议集体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公开出让,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第十条对城镇开发边界内、工业用地保护线划定规划范围外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规划为住宅、商服用途,土地权利人自行搬(拆)迁整理土地后交政府收回(收储)的,由土地权利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镇街政府签订收回协议,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级会议集体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先按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2倍补偿原土地权利人;待土地公开出让后,按照出让用地容积率2.5以下部分的出让成交价款的50
6、%,扣除已补偿部分后,余款补偿原土地权利人。土地公开出让涉及竞配建房等要求的,竞配建部分不纳入土地收益补偿。扣除上述土地收益补偿款、按规定计提款以及市级分成后,出让用地净收益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镇街政府进行分配。其中,市土地储备中心全额出资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镇街政府按50%:50%分配,镇街政府全额出资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镇街政府按20%:80%分配。村集体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后交政府以住宅、商服用途出让的,可参照享受土地收益补偿。第十一条村集体通过公开遴选市场主体进行村企合作改造的,在确定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由镇街政府(联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村集体同步编制项目改造方案和
7、招商方案进行公开遴选。村企合作的改造方案,经公开征求意见、村集体表决、镇街政府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市级会议集体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日。其中,涉及村集体表决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村企合作改造,不涉及住宅用地开发的,招商方案经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前款规定经村集体表决同意后,由镇街政府组织审查、负责审批,经批准后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涉及住宅用地开发的,招商方案参照改造方案审批流程,与改造方案一并报批。第十二条村企合作改造不涉及住宅用地开发的,在招商方案获批后,由村集体通过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遴选合作企业;涉
8、及住宅用地开发的,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照中山市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有关流程执行。第十三条参与村企合作改造的市场主体原则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与项目相匹配的资金能力;(一)涉及连片综合改造的,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三)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经验或能力;(四)近3年在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系统没有不良记录。允许组成联合体参与竞投,但联合体成员数原则不得超过3家,联合体成员至少有1家具备全部条件,联合体成员均须具备前款第(四)项的条件。支持镇街政府根据上述条件,在不违反公平竞争的情况下,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有关细则标准,或者结合项目实际指导村集体设定有关资金实力
9、、开发能力、信誉资质等方面具体条件,经镇街政府集体审议后确定。第十四条参与村企合作的市场主体,根据招商方案要求缴纳一定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具体数额由镇街政府指导村集体结合项目规模、项目建设分期安排等确定。选定的合作企业交易保证金及相应利息转为履约保证金,转入镇街政府指定账户,由镇街政府、合作企业、监管账户开户银行、村集体共同监管。第十五条村企合作协议约定的主体,应当结合项目招商方案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根据村企合作的协议约定,上述项目公司在完成供地手续之前,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转让股权、变更股东;在完成供地手续之后,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市场主体须为项目公司第一
10、大股东,且未经镇街政府批准,不得申请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转让股权、变更股东。如村集体或其全资子公司持有项目公司股份的,除村集体或其全资子公司外,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市场主体应为第一大股东。第四章鼓励措施第十六条优化“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地块的管理:(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实施建设,上盖物占地比例(或容积率)符合相关规划条件规定的下限或行业用地标准规定的下限,或改造后用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等公益性项目,或改造前后均为工业用途,其入库不受上盖物占地比例限制,具体按省有关政策执行。(二)经土地权利人申请,改造宗地可以按照2009年12月31日前上盖建筑物占比30%返算缩减入库,其中土地权
11、利人交政府改造的,入库部分按规定享受土地收益补偿。第十七条鼓励已建设使用的历史用地通过“三旧改造加快完善用地手续:(一)历史违法用地处理。对1987年至1998年形成的,按照5元/平方米的标准罚款处理;1999年至2009年形成的,按照占用农用地20元/平方米、占用农用地以外土地10元/平方米的标准罚款处理后,直接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二)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村集体同意材料的前提下,用地行为发生在2004年4月30日前,不再举行听证;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8月30日前,不再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1 .对完善建设
12、用地手续不涉及土地征收的,由本村集体使用的,可以登记到该村集体或其全资子公司名下;村集体2009年12月31日前与有关权利人签订用地协议的,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村集体表决同意后,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入市)的方式协议出让给该权利人实施改造。2 .对完善建设用地及土地征收手续的,200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协议、已按协议落实补偿、已实施征地,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以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罚(处理)后按土地现状(建设用地)完善征收手续。对签订征地协议后发生转让行为的,在提供真实、完整的权益转让协议关系链条证明材料的前提下,以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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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 人民政府 关于 印发 厂房 改造 升级 实施细则 修订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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