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废止.9.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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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实习医师出具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主诊医师书写。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
2、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科主任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六、因打架斗殴、凶杀,不开病休证明。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2、
3、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工伤、残疾鉴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十二、医生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盖章后生效。十三、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十四、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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