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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
2、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五)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八
3、)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十一)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十三)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二条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
4、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同时,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还需分别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及相应复印件(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免予提交复印件):(一)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二谆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才悬共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三)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四)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
5、的承诺书;(五)失地农民,提供村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材料;(六)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材料;(七)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材料;(八)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材料;(九)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材料;(十)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材料。户籍地与常住地不在同一地市区域内的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或可校验的电子居住证。对符合条件但未办理失业登记的申请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一
6、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第三条初审公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在辖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于3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各地可根据实际委托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受理申请,对材料齐全的,由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的,受理的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
7、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经补正后材料仍不齐或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应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处理。第四条审核认定。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核实无误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对审核未通过的,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注明原因,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并依法送达本人。对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内向做出核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重核申请。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街道(乡镇)
8、审核认定、网上办理、手机APP办理等便民举措,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运用相关系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等技术手段,对申请认定对象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态等进行校验;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信息、资料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资料;对由于特殊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系统也无法校验的部分证明材料,各地可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公示+工作人员核查等方式来代替,公示时间可适当增加。第三章服务管理第五条落实帮扶措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迅速实施I级就业帮扶,认定后1个月
9、内主动提供1次职业指导、1份就业扶持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3个岗位推介,并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培训、见习、创业指导等服务。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11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主动联系服务,加大岗位推介等服务力度,并跟踪解决其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认定2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且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m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可在认定后1个月内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对暂不符合退出条件但明确表示不需要就业帮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暂停服务
10、并做好备注,视情在备注时间1-2个月后再提供跟踪服务。第六条加强日常管理。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制度,加强日常调查走访、不定期抽查,了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变动等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向作出认定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已经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人员再次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取消情况,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录入就业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第七条开展定期审验。彳罚首(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须定期通过电话、走访
11、、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身份审验。经审验,对满足退出机制相关规定条件的人员,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对长期联系不上且难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身份审验的人员,可依照退出机制第10种情形的规定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具体审验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行确定。第八条建立退出机制。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将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依法送达其本人:(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四)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
12、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五)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六)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八)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九)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十)因失去联系等原因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对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内向做出核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重核申请。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
13、28年7月31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第十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办事指南,并做好宣传工作。东莞市、中山市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行使的职能和职责。附件:1.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2 .就业困难人员初审公示(参考模板)3 .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参考模板)4 .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参考模板)5 .无业状态承诺书(参考模板)6 .重大疾病名称点击下载: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附件l-6).docx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
14、定申请表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或社会保障卡号出生日期就业创业证编号文化程度技能特长联系电话培训意向1 .有无培训意愿:口有口无2 .意向培训工种项目:3 .意向培训等级:初级口中级口高级以上无就业意向1 .意向就业地点:口仅限本乡镇(街道)内口仅限本县(区、市)内口仅限本地市内口本省内不限地点口其他,具体为:2 .意向就业工种:3 .月收入期望值:户籍地址当前常住地址本人愿意配合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并承诺上述个人信息以及所提供的材料均属真实,如不实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本人承诺认真配合、积极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申请人签名:年月日以上内容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口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
15、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口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口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形口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口精神障碍康复人员口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口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口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具体是)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无业状态承诺书口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口被征地材料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材料刑满释放材料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材料退出现役材料医院诊断材料口居住证其他(具体是)公示情况经办人:年月日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
16、台核实意见: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核实意见: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意见:核实人(签名):(公章)年月日核实人(签名):(公章)年月日审核人(签名):(公章)年月日备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直接受理的,无需填写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核实意见。就业困难人员初审公示(参考模板)根据有关规定,经初步审查,下列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现予以公示一个工作日,公示截止时间为年月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间拨打监督电话反馈意见,尽可能提供事实依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监督电话:联系人:就业困难人员初审公示名单序号所属社区(村)姓名类别1区镇社区张三残疾人员经办机构名称
17、(加盖公章)年月日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参考模板)先生/女士:根据您在一年一月一日提交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经核查,您因的原因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特此告知。若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内向做出核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重核申请。县级经办机构名称(加盖公章)年月日备注:下划线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参考关键词包括:年龄、身体、户籍、登记失业时间、已实现就业、已实现创业、申请信息存在不实、申请资料不齐等。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参考模板)先生/女士:经核查,您因符合的情形,现予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特此告知。若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
18、内向做出核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重核申请。县级经办机构名称(加盖公章)备注:下划线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参考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附件5无业状态承诺书(参考模板)本人(身份证号为)在此承诺:目前,本人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全部失业,没有工作报酬和务工收入来源。以上情况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后果。本人签名:年月日重大疾病名称1.(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须异体移植手术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
1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切开心包手术6 .严重慢性肾衰竭须规律透析治疗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10 .严重慢性肝衰竭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15 .瘫痪永久完全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切开心脏手术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0 .严重In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
20、的20%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手术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永久不可逆27 .严重克罗恩病瘦管形成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瘦术29 .恶性肿瘤轻度30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31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备注:以上重大疾病名称来源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在本办法施行期间,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如有修
21、订,以其修订的重大疾病名称为准。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2019年3月我省出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目前,由于暂行办法已失效,且办法中的一些提法已经过时,与实际不符,亟需修订完善,为新形势下做好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夯实基础。为此,从2021年11月开始,我厅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着手研究起草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二、制定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3
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二)省政府有关文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三、主要内容办法送审稿的主体内容包括帽段、4个章节和6个附件。其中,帽段明确本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文件依据;附件包括认定申请表、4个参考模板和重大疾病名称;4个章节的内容具体为:第一章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提出了认定的共性条件要求以及13类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形。第二章,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包括自愿申请、初审公示、审核认定三个环节。第三章,明确就业困难人员服务管理要求,包括落实帮扶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开展定期审验、建立
23、退出机制四个方面要求。第四章,明确本办法的有效期和地市相关职责等内容。四、主要特点一是坚持合法合规。本次办法的修改完全遵循上位法的精神,是在暂行办法的体系框架上对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对帮扶机制进一步完善、对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修订流程严格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广东是就业大省,近年来随着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广东失业人口增多,就业困难人员实际情况错综复杂,旧办法的分级帮扶措施已无法满足就业困难人员精细化、个性化的就业服务需求,为此重新设计分级帮扶情形,便于经办人员更好区分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对分级服务按照梯度重新设计,更加体现逐级递进的服务要求,同时与我省现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关于登记失业人员分级分类服务机制进行衔接。三是坚持减证便民。本次办法的修改本着“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原则,从源头上缓解失业人员认定难、认定繁的问题,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如,将申请人的基本身份证明从本人身份证修改为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并删除了提供就业创业证的要求;居住证从旧办法的提供修改为提供或校验;将失地农民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作了精简;在申请环节增加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免予提交复印件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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