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6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24日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决策部署,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提升旅游景区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
2、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A级旅游景区。第二章旅游景区防火职责划分第三条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属地责任和有关部门责任。(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专业防范、早期处理、统管行业;(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防范、专业扑救、抓好统筹;(三)文化和旅游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A级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和游客防火要求,开展防火宣传。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做好职责内工作,构建调度顺畅、配合紧密、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推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在各层
3、级各环节落地落实。第四条各旅游景区主管单位负责督促所辖旅游景区落实防火工作措施,做好日常监督、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监督检查,定期听取、检查所辖旅游景区火灾防控工作。第五条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要认真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主体责任,全面贯彻落实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落实防火责任,强化防火措施,确保防火安全。第三章旅游景区火险等级划分第六条按照从严从高的原则,将旅游景区分为I级火险景区、11级火险景区和In级火险景区。(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为I级火险景区:1.利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开展旅游的;2 .旅游景区与国有林场、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地重叠面积超过
4、500公顷的;3 .旅游景区森林面积1500公顷或草原面积3000公顷以上的;4 .旅游景区年游客流量达到100万人次以上的。(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为11级火险景区:1 .利用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森林公园开展旅游的;2 .旅游景区与国有林场、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地重叠面积低于500公顷的;3 .旅游景区森林面积500-1500公顷或草原面积1000-3000公顷的;4 .旅游景区年游客流量50万TOO万人次的。(三)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为11I级火险景区:1 .旅游景区森林面积不足500公顷或草原面积不足1000公顷的;2 .旅游景区年游客流量50万人次以下的。第七条旅游景区火险等
5、级由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划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第四章旅游景区防火分时管理第八条根据不同时期火险气象条件,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要适时调整防火工作措施,提高火灾防控科学化、精准化水平。(一)每年9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草原防火期,要认真贯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部署,全面落实景区各项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二)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高火险期,要坚持24小时防火值班,防火巡护队伍要全员上岗到位,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要全部集中食宿,做好应急值守、防火巡护、监测预警和火情处置。(三)每年6月16日至9月14日,要结合本地火险态势、游客流量等实际情况
6、,科学合理调整防火工作措施,保留必要的防火巡护力量。第九条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发布政府决定、命令,采取封山管理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做好游客提示提醒工作。第五章旅游景区防火分区管理第十条所有依托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的A级旅游景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定,除按规定批准的人员外,禁止任何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第十一条每个旅游景区内部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分区管理:(一)火灾高危区:旅游景区与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重要设施重合区域。对游客开放条件为:视频监控、以水灭火设施、
7、防火隔离带、防火道路、防火宣传、巡护管理等6项措施要100%覆盖到位,巡护管理人员密度不低于1人/1000米。达不到开放条件的,每年3月至5月高火险期暂时关闭。(二)火灾高风险区:旅游景区内穿行于森林草原的游客栈道、步道、架空索道、观光车道、景区景点等线路或区域。对游客开放条件为:视频监控、以水灭火设施、防火隔离带、防火道路、防火宣传等5项措施要80%以上覆盖到位,巡护管理100%覆盖到位,巡护管理人员密度不低于1人/1000米。达不到开放条件的,每年3月至5月高火险期暂时关闭。(三)火灾一般风险区:其他游客活动与森林草原资源存在不少于15米距离的观光区域。火灾一般风险区的视频监控、以水灭火设
8、施、防火隔离带、防火道路、防火宣传等5项措施要60%以上覆盖到位,巡护管理100%覆盖到位,巡护管理人员密度不低于1人/1000米。一般可以常年开放运营。第十二条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要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90日内,将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分区管理方案(附防火分区分布图)由当地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把关,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对防火分区有调整的,可于每年防火期前60日内报当地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每年防火期前由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检验,对防火设备设施管护更新不到位,达不到防火要求,存在较大火灾风险隐患的,要责令督促整改,暂时关闭景区直至
9、整改完成。第六章旅游景区火灾预防第十三条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并挂牌公示。要建立防火网格化责任体系,逐一明确各网格防火责任人,签订责任书。第十四条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要按照每万公顷有林地不低于150人(每千亩有林地不低于1人)、每万公顷草地不低于75人(每两千亩草地不低于1人)的标准,建立防火巡护队伍,健全队伍管理制度,加强队伍科技装备建设。第十五条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和报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立即处置并报告。第十六条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要经常性开展森林草原消防设施、防
10、扑火物资装备、应急通信系统、预警监测设备等隐患排查整治。对穿越景区的架空电力、通信线路和设置在景区的风力发电、光伏、索道及其他设施设备,相关企业每年防火期前应开展专项拉网式、全覆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第十七条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要积极配合各级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明确责任人员、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确保隐患及时消除。第七章旅游景区防火设施建设第十八条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要结合智慧景区建设,加强防火视频监控建设,I级火险景区监控覆盖率不低于95%,II级火险景区监控覆盖率不低于90%,III级火险景区监控覆盖率不低于80%。景区防火
11、视频监控应接入河北省森林草原防火视频监控系统。第十九条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应加强防火隔离带、防火应急道路建设,力争到2025年分别不低于4.7米/公顷和3.1米/公顷。要在防火重点部位设置隔离护栏、隔离网等,将游客栈道与森林草原资源隔离。第二十条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应加强以水灭火取水点建设,科学规划建设必要的储水罐、蓄水池、消防井、存水塘坝等森林草原消防水源地、消防管网和消防栓。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要加强防火物资装备储备,其中I级火险景区储备不少于60人标准,II级火险景区储备不少于30人标准,III级火险景区储备不少于15人标准。在内部道路沿线、主要景点等建设微型消防站,配备二号工
12、具、铁锹、灭火器等常用灭火装备。第二十二条鼓励I级火险景区、11级火险景区管理经营主体建设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营房、防火物资库等。新建营房、防火物资库、防火隔离带、防火应急道路等,涉及占用林地、草原、自然保护地的,要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第八章旅游景区游客防火管理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景观大道应设置固定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碑(牌),停车场、安检口、售票处、检票口、索道、栈道等所有游客活动路线要设置防火旗、条幅和防灭火宣传警示牌。有条件的景区要设置防火广播和语音提示系统。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要在景区入口装备防火安检门、手持火种检测仪等防火安检设施设备,设置火种收集箱,对进入景区的游客严格开展防
13、火检查,坚决杜绝火种进入景区。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要向每位游客宣传教育“旅游景区全域禁火,严禁携带火种进入”。要在景区入口醒目位置张贴森林草原防火码,要求每名游客扫码登记后进入。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门票要注印森林草原防火提示。景区内广播、电视、LED屏不间断播放森林草原防火温馨提示及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内容。第二十七条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要通过监控随时观察各路段游客动态,组织巡护队伍不间断进行防火巡查,发现野外用火行为及时制止。第二十八条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要与旅行社签订防火承诺书,要求在参团合同中列明防火安全条款,导游全程负责。对违反规定的团队,对旅行社及带队导游进行处罚并列入
14、失信名单,同时报当地文化和旅游部门。第九章旅游景区火灾应急处置第二十九条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要按照“人员、装备、任务”三落实的要求,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一)鼓励具备条件的旅游景区,建立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I级火险景区不少于30人、II级火险景区不少于15人、In级火险景区不少于7人。(二)不具备专业队伍建设条件的旅游景区,要以安保人员、巡护人员、干部职工等为依托,建立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I级火险景区不少于30人、II级火险景区不少于15人、In级火险景区不少于7人。第三十条旅游景区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要做好携装巡护、火源管理、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整治、值班备勤、火情处置
15、等,并编入景区防火巡护队伍,明确责任网格区域。第三十一条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要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遇有森林草原火灾,要在当地政府森防指统一指挥下开展扑救,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坚决杜绝人员伤亡发生。第十章旅游景区防火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各级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旅游景区防火工作日常监管。省、市级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防火工作实行不定期抽查,县级有关部门对本地旅游景区防火工作执行常态化全覆盖检查。第三十三条各级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可视情况联合或单独开展景区防火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隐患要现场反馈景区整改。第三十四条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不整改,景区存在较大火灾风险隐患的,有关部门要对属地政府和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进行约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第三十五条对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因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不落实、防火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或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旅游景区管理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因灾损失赔偿责任。同时,依法依规追究属地政府、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第三十七条其他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旅游景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4840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