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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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23)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3日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温州
2、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是指城市公共空间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天然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电气系统、消防安全系统、监控和报警系统、标识系统等。()管廊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因地制宜、有偿使用、安全运行的原则。(四)市政府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建立管廊工作综合协调机
3、制,决定管廊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事权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廊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五)市住建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廊运行、维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人防、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六)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可以采用政府出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投资等方式进行。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出资参与管廊建设。市自然资源和
4、规划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负责管廊不动产权登记工作。(七)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按以下原则投资建设:1 .随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的管廊,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工程,根据市政道路建设体制出资建设;2 .单独立项建设的管廊项目,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属地政府出资建设;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政府“一事一议决策出资规则;3 .管廊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除农房外的房屋征收费用纳入工程项目总投资。(八)鼓励支持管廊科研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动管廊智能化管理。二、规划和建设(九)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市区管廊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城市新区、重
5、要产业园区、集中更新区等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可由属地政府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片区级管廊专项规划。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有关管线单位的意见。(十)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标准断面形式、三维控制要求、预留增容空间和监控设施位置,并遵循下列布局原则要求:1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城市道路根据功能需求设置管廊;2 .城市建成区应当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城市道路新建改造、市政管网新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设置管廊;不具备设置干线管廊、支线管廊条件的,应当设置缆线管廊;3 .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高强度开发区域、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
6、、道路与铁路或河道交叉处、穿越河(江)道的隧道等根据需要优先设置管廊;4 .城市道路宽度无法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或者不宜开挖路面的,可以设置管廊;5 .其他区域经论证有必要的,可以设置管廊。(十一)市住建部门根据管廊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建立管廊建设项目库,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跨区域的管廊或者市委市政府指定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廊,由市住建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前期研究。其他管廊项目需要编制前期研究的,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十二)政府出资的管廊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市、区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建设。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的管廊由出
7、资单位根据投资协议确定建设单位。(十三)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管廊。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进行地下空间工程、重要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应当根据专项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管廊;不具备同步建设管廊条件的,应当为管廊预留规划通道。(十四)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管线以管廊形式进行敷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在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对管廊建设布局、管线入廊种类、断面选型、平面位置等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十五)管廊的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城市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和专项规划要求,因地制宜,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考虑各类管线接入、敷设、增容、引出支线等需求。管廊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设计
8、方案时,应当征求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十六)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管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统筹办理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独立建设的管廊工程,由管廊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十七)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管廊设计、建设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责任,保障管廊工程质量。管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十八)在已建成管廊且在廊内已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在管廊内敷设。已规划但尚未建成管廊的区域,应当为将来管线入廊在规划、技术等方面做好充分衔接,对确需先行保障基础设施供给的,可采取经济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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