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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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章工程安全管理第五章工程运行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强化流域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水利工程的建设、安全和运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防洪、排涝、防渍工程;(二)蓄水、引(调)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三)水力发电工程
2、;(四)水土保持工程;(五)水文勘测、防汛抗旱配套设施;(六)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其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
3、、林业、城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管理需要,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体系。第五条【信息化管理和先进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水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等动态管理。鼓励在水利工程管理中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第六条【社会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信贷贴息等方式,鼓励集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经营管理水利工程,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七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
4、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举报工作机制。对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八条【管理原则和管理权限】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类管理、专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具体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其他行业主管的水利工程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确定。水利工程的分级、分类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管理主体】水利工程都应当根据工程等级和投资模式,通过采取明确管理单位、确定专人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管理
5、主体。其中,下列水利工程应当明确专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一)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二)大型和中型水闸、泵站;(三)三级以上堤防;(四)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五)长江、汉江及重要支流蓄滞洪工程;(六)重要引调水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流域或者区域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所在流域或区域内的水利工程。集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有者负责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工程管理。第十条【管理职责】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管理、保护水利工程。(二)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三)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以及设施设备,确保水利工
6、程完好和运行安全。(四)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调度规程(方案)、调度运用计划、用水计划和专项应急预案。(五)执行工程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旱调度指令、水资源调度指令,做好工程蓄水保水、防汛抗旱、生态流量泄放等工作。(六)按照规定计收、管理水费。(七)其他相关工作。被列入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的水利工程,其管理主体应当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并予以落实。第十一条【产权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确定水利工程产权,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第十二条【人员与经费】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管理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属类型
7、,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标准落实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未明确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应由该工程的所有者或管理主体落实人员经费。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十三条【工程规划阶段的管理要求】建设水利工程应当严守流域水安全、水环境安全、水生态安全底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并与防洪、治涝、灌溉、供水、航运、水资源保护、水能资源开发等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第十四条【工程设计阶段的管理要求】在编制水利工程设计方案的同时,应当提出管理方案,明确管理主体、经费来源、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等。第十五条【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
8、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第十六条【工程建设档案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应与建设管理同步实施,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投资。项目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监督、运行和维护等活动在证据、责任和信息等方面的需要。第十七条【工程验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章工程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管理范围
9、和保护范围划定】水利工程应当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划界成果。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按规定报批颁布。经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设立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喷涂、覆盖、损坏。第十九条【管理范围土地确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依法确权发证。本条例实施前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已明确土地权属的,由原使用者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使用。第二十条【第三方工程监管要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土地依法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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