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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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规(2023)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等管理行为,建设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6月16日珠海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2、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中介经营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评价、披露和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后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等中介服务的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形成的记录资料。第四条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
3、的原则,不得侵犯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制定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在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建立珠海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评价、公开、信用档案建立等管理工作,并对本辖区内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据信用情况实施差别化监管、信用约束等。行业协会在市、区住建部门指导
4、下,协助做好信用信息采集及信用档案管理等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各级住建部门应当按“谁监管、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第七条中介机构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信息、出资情况、备案情况、分支机构名称及经营场所、年度检查情况等。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学历、从业的中介机构名称及其注册情况等基本信息。第八条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政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5、。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且受到各级政府、住建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处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第十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下列渠道进行采集:(一)企业自行申报;(二)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获取;(三)市、区住建部门对中介机构业及从业人员实施的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信息;(四)行业协会报送相关信息;(五)相关部门、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提供。第十一条基础信息由中介机构自行通过监管平台及时录入,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中介机构注册
6、所在地的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中介机构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第十二条良好信用信息,由中介机构在监管平台自行填报,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中介机构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第十三条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建部门按本条规定采集:(一)市、区住建部门在对辖区内的中介机构实施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采集的不良信用信息,按职责分工凭相关依据材料录入监管平台;(二)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人民银行、其他相关部门在管理中确认的不良信用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中确认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住建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采集或者由相关部门直接提供,采集后由市住建部门或中介机构
7、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凭相关依据材料录入监管平台;(三)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向住建部门提供的不良信用信息,应同时提供相关的依据,由市住建部门或中介机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核查后录入监管平台;(四)对跨区经营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由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住建部门负责采集相关的信用信息。对异地来珠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业务所在地的区住建部门负责采集。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以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决定文书、整改通知书、通告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向住建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异
8、议成立的,不予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异议不成立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档案。第十四条因认定信用信息所依据的证明文件失效或变更等情形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经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核实后对相关信用信息予以更新。第十五条中介机构与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实行关联管理,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同时记入其所任职的中介机构的信用档案。第十六条信用信息经采集、录入信用档案后,非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未经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信用信息不得公开。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实行积分评价制度。信用分值=基础信用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一不良信用信息分值。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首次信用评价,基
9、础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的,获得基础信用分100分;非首次信用评价的,以上一次的信用分值作为基础信用分值。第十八条信用信息评级按照珠海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见附件)进行。市住建部门可根据本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珠海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进行调整。第十九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根据其信用分数,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四个等级:A级:信用优秀,年度信用分值120分以上(含120分);B级:信用良好,年度信用分值100分(含100分)至120分之间(不含120分);C级:信用一般,年度信用分值80分
10、(含80分)至100分之间(不含100分);D级:信用较差,年度信用分值低于80分(不含80分)。第二十条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记分情况的变化而动态更新。第二十一条各级住建部门根据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实行下列差异化管理:(一)A级信用机构: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的日常检查;在办理房地产中介类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率;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在信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优先推荐;(二)B级信用机构:实施常规监督,可申报参与优秀中介机构评选活动,优先办理房地产中介类业务;(三)C级信用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
11、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相关业务办理应当严格审查并加强日常监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住建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不推荐参加各项评优、表彰活动;(四)D级信用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风险提示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发出交易风险提示;约谈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良行为,不推荐参加各项评优、表彰活动。第二十二条各级住建部门根据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实行下列差异化管理:(一)A级信用人员:在各类评优表彰活动时,给予优先推荐;(二)B级信用人员:正常参与各类活动;(三)C级信用人员: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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