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1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3)502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和销售价格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续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管理办法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30日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和销售价格机制,提高定价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强网络型
2、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以下统称制定)城镇管道燃气(以下称管道燃气)配气、销售等价格的行为。第三条管道燃气配气和销售价格定价权限按照贵州省定价目录执行。第四条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是城镇燃气企业(以下称燃气企业)通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销售价格是指燃气企业通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燃气企业
3、实行配售一体经营的,气源采购价格应当“平进平出”,不得通过气源购销价差获利。第五条燃气企业原则上应将配气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从事管道燃气配送、管道运输、工程安装、液化天然气(LNG)和压缩天然气(CNG)销售、储气设施经营、技术咨询服务等多种经营且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对配气业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配气成本、收入和气源采购价格、管道燃气销售收入。第二章配气价格的制定第六条根据燃气管网不同压力等级和用户的用气特性、成本结构,配气价格实行分类定价,分为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居民用气指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制备热水和独立采暖等的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居民用气配气
4、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气指除居民用气以外的用气。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包括大工业用气配气价格(含直供气代输价格)、其他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燃气企业间转供用气价格。大工业用气包含直供气,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天然气发电、城镇集中供暖、分布式能源、液化天然气(LNG)和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等用气。第七条配气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测算的准许收入和配气价格较上一监管周期变动幅度较大时,可以在不同监管周期平滑处理。监管周期内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燃气管网扩建或老化管道更新改造产生较大投资、配送气量急剧变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成本或收入重大
5、变化,可以对配气价格作适当调整。新建燃气管网投运前,核定初始配气价格;管网负荷率超过30%或通气后第4年起应核定正式配气价格。第八条制定配气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保障投资收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立足促进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配气准许收入,保障燃气企业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可持续的配送服务能力。(二)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行业降本增效。健全完善体现激励与约束相融合的定价指标体系,有效激发燃气企业降本增效内生动力,强化投资和运营成本约束。(三)构建合理价格体系、实现成本公平负担。基于各类用户对燃气管网系统成本的耗费,兼顾其他公共政策
6、目标,合理制定配气价格,优化价格结构,实现用户公平负担配气成本,提高管网资源配置效率。(四)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升价格治理能力。明晰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科学确定方法,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实现科学化、精细化、制度化、透明化监管。第九条配气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第十条准许成本由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运行维护费主要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配气损耗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准许成本通过成本监审核定。第十一条准许收益的计算。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一)有效资产指燃气企业投资的、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准许收益
7、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根据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值所对应的账面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可计提准许收益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道和设施、建筑区划红线内由燃气企业实施更新改造的管道和设施、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应由燃气企业购置、更换的燃气计量装置等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施设备等。可计提准许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有效资产不含政府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气站、对外租赁的储气库以及其他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二)可计提准许收益
8、的营运资本指燃气企业为提供配气服务,除固定资产投资以外的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按照核定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三)准许收益率最高不超过7%,后续统筹考虑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准许收益率二权益资本收益率X(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X资产负债率。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K)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5年期以上)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燃气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定。如燃气企业实际加权
9、平均贷款利率高于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如实际加权平均贷款利率低于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实际加权平均贷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第十二条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其中,企业所得税=有效资产X(1-资产负债率)X权益资本收益率小(1-企业所得税率)X企业所得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工增值税X(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第十三条其他业务收支净额指燃气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燃气工程安装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原则上在准许收入中作一次性扣减。燃气工程安装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中占比较大的,可按建筑规
10、划红线内管道和设施更新维护周期(参考燃气计量装置更换年限)分年度扣减,直至全部扣减完毕。对其他业务收支净额分年度扣减的,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费用同口径分年度纳入准许成本。第十四条配气价格的计算。配气价格二配气准许收入核定配送气量。核定配送气量按以下原则确定:管网负荷率高于控制负荷率的,按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实际配送气量确定;管网负荷率低于控制负荷率的,原则上按年度设计配送能力乘以控制负荷率确定。燃气管网投运3年内的控制负荷率为30%,超出3年不足5年的为40%,5年以上为50%。季节性峰谷差超过6:1的地方,控制负荷率可按降低5%核定。后续统筹考虑行业发展等
11、情况,适时研究调整控制负荷率。其中,管网负荷率二配送气量年度设计配送能力XIo0%,配送气量二(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采购气量+(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初储气量-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末储气量)+直供气代输气量+燃气企业间转供气量-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采购气量中用于非管道气的销售气量)。年度设计配送能力按照燃气投资主管部门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供气规划中的设计能力确定。储气量指与燃气企业应承担的储气任务相匹配的自建自用储气设施、租用的储气设施的储备气量。第十五条分类配气价格的计算。分类配气价格二(核定配送气量X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该类用气占比)该类用气核定配送气量。准许成本、据以核定准许收益的固定资
12、产和无形资产净值、税金以及其他业务收支净额按照相关性原则,采取以下4类方式分摊、归集至各类用气,形成各类用气的配气准许收入。(一)按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原值比:各类用气专用资产的折旧费、摊销费、修理费、材料费和资产净值。(二)按配送气量比:燃料动力费、配气损耗费,各类用气共用资产的折旧费、摊销费、修理费、材料费和资产净值,不可区分或难以区分人力配置的职工薪酬。(三)按职工人数比:可区分人力配置的职工薪酬。(四)按(一)和(二)分摊、归集形成的固定资产净值比:其他运营费用、税金和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第十六条含增值税配气价格的计算。含增值税配气价格二配气价格+准许收入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燃气企业增值
13、税平均税负率。第十七条同一城市有多家燃气企业的,配气价格原则上实行同城同价。远离主城区或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的独立燃气管网可单独制定配气价格。第十八条新建燃气管网初始配气价格按经营期法核定,即以弥补成本、获取合理收益为基础,按照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对管网经营期内年度净现金流进行折现,以实现整个经营期现金流收支平衡为目标,核定初始配气价格。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最高不超过7%,经营期不低于30年,控制负荷率按第十四条规定核定。工程投资和相关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照燃气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定价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规定不一致的,按成本监审的规定进行调整。第三章销售价格的制定第
14、十九条管道燃气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包括大工业用气销售价格(不含直供气)、其他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第二十条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根据气源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变动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第二十一条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阶梯价格制度。(一)分档气量的确定。区分“一般生活用气”和“独立采暖用气”两类分档气量,按照满足居民不同用气需求,将分档气量分为三档,其中: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年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年
15、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二)分档气价的安排。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第二档气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2倍左右的比价;第三档气价,按照充分体现燃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5倍左右的比价。(三)执行周期。阶梯气价一般以自然年为执行周期,也可与燃气企业和上游供气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相衔接,以合同年为执行周期。用气量在各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可根据
16、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用气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档气量和气价。(五)收入用途。实行阶梯气价后燃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非居民用气交叉补贴等方面。第二十二条对低收入家庭设置免费气量,年度免费气量原则上不低于60立方米,具体由各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低收入家庭年用气量在免费气量内的,免收燃气费。超出免费气量的部分,按照阶梯气量、气价对应收取燃气费。燃气企业执行免费气量制度减少的收入,当地财政应予以补偿。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服务机构用气、托育机构用气、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创办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管理办法 贵州省 发展 改革 委员会 关于 印发 城镇 管道 燃气 配售 价格管理 办法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4851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