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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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邯政规(20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邯郸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25日邯郸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和登记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
2、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经批准建成的房屋,包括住房制度改革购买的公房、单位在自有土地上按有关政策集资建房、按政策开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划拨土地上经批准建成与住宅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或土地出让金:(一)买卖、互换、赠与或受遗赠导致转移的;(二)作价入股、以房抵债导致转移的;(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的;(四)本规定实施前,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已转让,但未缴纳土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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