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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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包装食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一式两份)号址:号:年月日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年月日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告知书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包装食品)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2 .【地方性法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3 .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批划转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及关联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阳政发2019)21号)。
2、二、审批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 .法律、法规规定的
3、其他条件。三、提交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4 .外设仓库的具体地址、方位图、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说明;5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6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7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
4、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上材料申请人应当在作出承诺时一并提交材料。四、承诺的时限、法律效力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一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或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
5、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五、其它应告知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监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被审批人不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会及时告
6、知相关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审批机关公告后依法撤销其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一式两份)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年)第号地址:编号:年月曰年月曰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
7、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法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二、审批条件1 .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2 .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 .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4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
8、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三、提交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2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 .经营道路客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4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5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6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以上材料申请人应当在作出承诺时一并提交。四、承诺的时限、法律效力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_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
9、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或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五、其它应告知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
10、书。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监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被审批人不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会及时告知相关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审批机关公告后依法撤销其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一式
11、两份)号址:号:年 月日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年 月日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审批条件1 .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农业厅的规定,即动物诊疗营业场所的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12、设有布局合理的独立的候诊室、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2 .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3 .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 ,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5 .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6 .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7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第5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
13、资格证书的人员。三、提交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2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动物诊疗场所地理言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3 .设施设备清单。4 .管理制度文本(诊疗服务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卫生消毒制度、兽药处方制度、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申请人应当在作出承诺时一并提交。四、承诺的时限、法律效力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
14、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或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五、其它应告知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
15、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监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被审批人不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会及时告知相关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审批机关公告后依法撤销其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16、 联系方式:(一式两份)号址:号:年 月日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年 月日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八条:“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
17、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二、审批条件1 .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2 .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3 .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4 .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5 .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6 .车辆在有效行驶期内;7 .车辆所有者身份证复印
18、件或企业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三、提交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驾驶员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3 .运输车辆照片;4 .与相关单位运输合同复印件。以上材料申请人应当在作出承诺时一并提交。四、承诺的时限、法律效力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_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或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审批人
19、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五、其它应告知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
20、将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监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被审批人不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会及时告知相关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审批机关公告后依法撤销其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联系方式: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年)第号地址:编号:年月日行政审批机关: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年月日(一式两份)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1、第4O4号)第22条“经营企业应对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对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审批条件1.用于兽药经营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整洁、明亮并保持良好通风、干燥
22、,其面积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和仓贮面积均不少于30平方米;在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和仓贮面积均不少于20平方米;2.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兽药专业知识,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其主管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其主管质量的负责人或质
23、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三、提交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 .阳城县兽药GSP认证书复印件;3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申请人应当在作出承诺时一并提交。四、承诺的时限、法律效力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_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或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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