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专科职业学校财务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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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等专科职业学校财务工作条例在校长的领导下,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素质,服务教学为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其他财务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各项条例、制度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财务管理是组织学校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学校财务活动进行组织、计划、指挥、监督和调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学校教学及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二条学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
2、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第三条学校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第四条财务设置专职的会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处理会计事务,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第五条学校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业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财务工作范围是对固定资产、基本建设经费、教育事业费、科研费、预算外经费及其它经费的管理,对各类财产物资材料的管理使用的监督。第六条财务工作业务包括:审核、出纳、制作凭证、银行往来,记账结账、工资、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发放、财务计划
3、分析、预测、规章制度的制定,各类财务报表的报送,执行计划用款,实行财务监督,检查经济效益。第七条财务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按照“会计法”办事,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管好用好经费,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益。第八条会计人员的职责是: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证资料真实可靠,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情况,保护国有资产,执行国家制度,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第九条会计人员按照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职权行使,在行使权限时任何人不得借故刁难。第十条学校领导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保障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会计人员也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当好领导的参谋。第十一条财务要与其它
4、科室搞好协作,各科室也要支持财务工作。第二章会计人员的职责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切实做好记账,算账、对账、报账工作。一、建立和健全与会计业务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原始凭证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二、认真审查各种会计凭证,检查凭证反映内容是否合理合法,单位内部经济业务的原始记录,内容要完整,凭证格式要统一,便于整理、记账、查阅。三、按照国家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四、根据会计凭证记账,日清日结,保证账账相符,不错不漏。五、正确及时组织收入和支出,注重经济效益。六、经常核对账目,及时清理债权债务,保证账账相符。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账目,编制会计报表,保证账
5、表相符、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一、遵守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二、不搞计划外基本建设和超计划、超标准建设,上级投入的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挪作它用。三、分清资金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四、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各项专用款,不得随意提高提取比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增加或补贴专用款,落实专款专用。五、不扩大开支范围,不提高开支标准、补贴标准。六、严格执行经济合同和结算纪律。七、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和财政统一支付规定,切实落实政府集中采购审批手续和公务卡结算。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银行和现金管理
6、的有关规定:一、按照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对于应由银行转账的收支,必须通过银行结算;对于银行支票要加强管理,使用要有登记,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空头支票。不出借银行账户,银行存款要按月与银行核对相符,并附有银行对账调节表。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现金收支业务,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发放和使用现金,不超储,不坐支,不白条顶库。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
7、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O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三、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对于应收回款项,必须及时催收;对于应付的款项必须及时清偿;对于暂收、暂付的款项,必须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及时报销结清。第十五条通过会计工作保护国有资产:一、监督有关人员对各项财产物资正确地进行计量、检验、收发、领退、调拨和报废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二、参与或监督财产物资的定期清查,核实库存,保证账实相符。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会计记录、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按时分析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向本单位领导人和上级财务主
8、管单位如实反映情况。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必须向本单位领导人、上级机关和财政、银行、审计等部门派来检查的人员提供各项会计资料,据实答复各项问题,不得借故拒绝,更不得谎报。第十八条财务应当会同有关科室,组织建立各项经济活动分析制度,制定增收节支,杜绝浪费,发挥资金效益。第十九条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要定期整理,立卷、归档,会计档案的调阅、销毁按规定手续办理。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二十一条会计人
9、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己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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