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第一阶段考前必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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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第一阶段考前必做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甲将一车出租给乙,乙经过甲允许后,又将该汽车租给其朋友丙,丙在一次行车中发生车祸,车被报废,则甲应向谁主张赔偿损失?A、乙B、丙C、乙或丙D、向丙和乙同时主张,均可获得支持【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甲可以对乙主张违约责任,对丙主张侵权赔偿。但是不能同时主张,只能二者选其一,所以选c。法条依据:1、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2、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即:由于在转租情形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次承租人对于租赁物造成的损失,基于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出租人只能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第121条)。2、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2000年5月1日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于2000年6月1日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届满,由于甲方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乙方拒绝履行,一直到6月15日还未履行合同,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方属违约行为B、乙方属违约行为C、甲方、乙方都属违约行为D、甲方、乙方都不属
3、违约行为【参考答案】:A【解析】:参见合同法第67条。3、2001年4月5日,某百货公司致函某服装厂,欲订购IoOO套女式西装,并提供了规格、单价,询问是否同意。同月同日,该服装厂也致函该百货公司,表示现有IOOO套女式西装,询问百货公司是否可以接受。双方收信后,均未给对方回复。4个月后,该服装厂向该百货公司发货,百货公司拒绝收货、付款。本案中百货公司与服装厂的关系应如何认定?A、合同关系未成立B、合同关系成立C、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D、合同关系成立但未生效【参考答案】:A【解析】:合同的成立依合同法原理,这种要约方式属于交叉要约,即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提出两个独立但内容一致的意思表
4、示。但不能简单认为交叉要约,合同就告成立。就本题而言,当事人双方仅就标的物的规格、数量、单价等达成一致,而对标的物的其他实质性问题如履行期限等未达成一致,故合同并未成立。故选项A正确其余均错。4、甲厂向乙大学发函表示:“我厂生产的X型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X型耳机IOOO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IOOO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根据上述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大学违约,因其表示同意购买,合同即已成立B、甲厂违约,因为乙大学同意购买的是附有音量调
5、节器的耳机C、双方当事人均违约,因双方均未履行已生效的合同D、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违约,因为合同没有成立。【参考答案】:D【解析】:甲发的的是一个要约邀请,乙的回函是一个要约,而非承诺。甲发货的行为又是一个要约,所以合同始终没有成立,双方都没有违约。5、1978年赵清生母亡,1983年赵清与李某结婚,生女赵芙。1988年赵清留学澳洲,与澳洲女子珍妮同居,生一子一女。1989年赵生父续娶张某。1993年赵清回国,无业,与妻李某、女赵芙均由生父和张某供养Q1995年赵清与李某离婚,同年又与王某结婚,王某带来2女(刘珍12岁,刘芳15岁),次年又生一子赵宇。现赵清病故,继母张某、珍妮及所生子女、李某及女
6、赵芙、王某及刘珍、刘芳、赵宇争继赵的遗产。本案中谁没有继承权?A、李某、珍妮B、王某、张某C、赵芙、珍妮所生子女,赵宇D、刘珍、刘芳【参考答案】:A【解析】:赵清的继子女刘珍、刘芳都没有满18周岁,因此他们之间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维父母继子女关系,所以赵清的子女赵芙、刘珍、刘芳、赵宇都是继承人。因此C、D错误。珍妮与赵清无夫妻关系,因此不是继承人。赵清和王某是合法夫妻,王某是法定继承人,所以B错误。本题正确答案是A。李某不是继承人,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时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赵某受过张某的供养,则依照继承法第40条,张某作为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的人,可以适当分得一定的财产。但张并非是
7、以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6、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承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D、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只能采明示方式【参考答案】:C【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据此,放弃继承,必须采
8、用明示方式;不可以采默示方式,如果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受遗赠,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因此,选项C应选。7、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有关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B、可不征得保证人同意,由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C、可不征得保证人同意,但需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收到通知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D、保证人不能对受让人行使一般抗辩权【参考答案】:A【解析】: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8、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
9、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下列哪种保证方式?A、保证B、一般保证C、连带责任保证D、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参考答案】:B【解析】:见担保法第17条第1款。9、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约定年息为15%,并由李某提供了保证。现王某欲将该债权移转给宋某,在原保证合同对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所述的内容是正确的?A、如果该债权发生移转,李某即免除了保证责任B、如果该债权发生移转,李某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C、该债权的移转必须得到李某的同意,李某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D、该债权发生移转并由王某通知了李某,李某即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
10、任【参考答案】:B【解析】: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2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题属于直接考法条,较为简单。应注意李某是为债务人张某提供担保,债权人转让主债权不影响保证人李某的利益。10、关于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不正确的表述有:A、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代位人的债权,但应以其债权为限B、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向法院提出代位权诉讼的,被告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C、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到期即可,不必要等到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到期D、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11、,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参考答案】:C【解析】:见合同法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14条、第16条、第11荣和第18条第1款。Ih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按下列选项中的哪种说法去做?A、保证人不能申报破产债权B、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参与破产分配C、保证人在满足债权人债权后,方可行使申报权D、保证人应督促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债权人未申报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参考答案】:B【解析】:见担保法第32条。此题为该法条原文。1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未约定保证期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法定保证期间内,债权
12、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的责任符合下列哪项的说法?A、免除保证责任B、不免除保证责任但有抗辩权C、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参考答案】:A【解析】: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13、甲乙夫妻在一次事故中同时遇难,没有子女,且没有遗嘱。甲有父母,乙没有任何亲人。则甲乙的遗产OA、甲的遗产归其父母,乙归国家B、甲乙的遗产均归国家C、甲乙的遗产均归甲的父母继承D、甲乙遗产一半归国家,一半归甲的父母
13、【参考答案】:C【解析】:分析:根据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的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所以,甲在继承乙的财产后,再由其父母继承。14、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A、外孙子女B、侄子C、侄女D、干儿子
14、【参考答案】:A【解析】:详解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民法原理,扶养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当扶养人为自然人时,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不能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本题中梁某老伴和子女都已经过失,如果还有外孙子女,则外孙子女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主体,不能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因此A选项是正确答案。BCD选项中的人与梁某都不存在法定扶
15、养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可以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15、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IOO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奇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A、 5月1日B、 5月8日C、 5月9日D、 5月10日【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考承诺的生效时间。非对话意思表示发生拘束力的时间大体有表达主义、投邮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各种主张,我国采纳的是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16、张某在与李某闲谈的时候,说欲以5000元的价格将钢琴卖给好朋友赵某。李某第二天恰逢赵
16、某便将此事告知,赵某遂携款5000元前去张某家购买,张某予以拒绝。()A、张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成立B、张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不成立C、张某对要约有撤销权D、张某对要约有撤回权【参考答案】:B【解析】:要约须要约人向相对人表示才能生效,这种表示,需要传达给相对人,是否传达给相对人取决于要约人的意志,张某并未向赵某发出要约,又未委托李某传达要约,因此,张某有权予以拒绝。故排除A项。肯定B项。根据合同法第11条、第18条要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回、撤销但在要约发出情况下才存在撤回、撤销的问题Q张某根本未发出要约,因此也就不存在撤回和撤销的问题,故排除C、D项。17、甲厂与乙仓储保管方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
17、约定甲厂将一批电机储存在乙方,存期半个月,期满后由乙方负责将电机发运至丙厂。储存期满后,乙方由于疏忽,未按期将该批电机运至丙厂,造成甲厂逾期交货,向丙厂支付了违约金8万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的正确表述是哪项?A、乙方应尽快将该批电机运至丙厂,但不对8万元违约金负责B、乙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赔偿甲厂逾期交货所支付的8万元违约金C、乙方只负责仓储保管,不应负责发运货物D、以上都不对【参考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107条。18、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OA、应由
18、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期间所为C、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参考答案】:D【解析】赵某根据警察法第19条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执行取务,后拔枪击伤马莱的行为,单独的看,是赵某的个人行为,但是从整个案情来看,这个行为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应属于职务行为。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别在有关教材和辅导书中都比较清楚。关键是注意要综合分析。19、刘某1999年4月在某县郊区某村申请建房,依法获得批准后,在该村地界修建了105平方米的
19、平房。同年10月,县城建局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该建筑为违章建筑,责令刘某拆除。同年12月某日,城建局将刘某的平房强行拆除,并在强拆时将刘某部分财产损坏。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城建局的行为合法,不予赔偿B、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因所拆建筑属违章建筑,因此不予赔偿C、城建局的行为合法,只能对刘某进行补偿D、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对刘某财产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参考答案】: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城建局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
20、下认定刘某的平房为违章建筑,作出并下达责令刘某拆除该建筑的行政决定,也未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便强行拆除该建筑,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刘某有权取得赔偿。20、1996年10月11日晚,丁某酒后在某饮食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后经人劝说,丁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某区公安局任某、赵某执勤到店里,任某对丁某又推又打,欲将丁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扭推过程中,致丁某跌倒,头撞在水泥地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1997年12月20日,丁某之父向某区公安局提出行政侵权赔偿。请问:丁某之父的赔偿请求权时效如何计算?OA、从丁某受到违法行为侵害时起2年B、从任某行使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21、之日起2年C、从丁某之父第一次提起行政赔偿请求起2年D、从公安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3个月【参考答案】:B【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I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通告债主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丁父应在任某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内行使请求赔偿权。21、甲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马某提起公诉。甲县人民法院判决甲有期徒刑1年。马某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乙市二审
22、法院维持甲县法院的一审判决。马某服刑完毕后申请再审。再审判决马某无罪。马某申请赔偿。则赔偿义务机关为:OA、甲县人民法院B、甲县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C、二审法院D、一审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和检察院【参考答案】: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9条,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此,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规定,区分两种情形:第一,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二,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属于
23、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形。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为二审判决,由C选项中的二审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22、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间,由于有立功表现而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满之日,几个朋友邀陈某到一饭店摆宴庆贺他获得新生。陈某喝酒较多,饭后,陈某驾车回家,途中撞倒一人,陈某下车一看人已死亡,酒顿时吓醒,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查获,对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OA、按照交通肇事罪B、按照累犯C、按照数罪并罚中先减后并的原则D、按照过失杀人罪【参考答案】:C【考点】累犯的成立和假释的具体运用【解析】陈某在假释考险期满之日犯罪,仍属在假释考险期内。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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