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考试卷(一)甄题精选考试押试卷含答案和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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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法考试卷(一)甄题精选考试押试卷含答案和解析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关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表述是正确的?OA、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B、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者商誉的信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行为C、诋毁行为只能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D、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参考答案】:B【解析】:诋锻.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
2、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该条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应是经营者,A项的主体新闻单位不是经营者,只能构成一般侵权行为。诋毁商誉行为主观上具有削弱对手竞争力的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上实施了捏造、散布行为,且其散布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如果该信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该行为,故D项错误,B项正确。经营者诋毁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但也有例外,如不实的对比性广告,对不特定的竞争对手形成诋毁,故C项错误。2、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
3、何罪?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I)、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参考答案】:D【知识点】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和转化的抢劫罪。【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甲乙共同实施盗窃犯罪,因此甲乙都构成盗窃罪。在逃跑过程中,乙使用暴力将追赶自己的丙打伤,乙的行为已经从盗窃转化为抢劫,因此可以排除A、C两项。问题的关键是作为共犯的甲是否也构成抢劫罪。甲乙在盗窃犯罪中属于共同犯罪,因为他们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是,甲和乙的共同犯罪的故意只限于盗窃Q
4、在逃跑过程中,乙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盗窃的犯罪意图,而甲并没有抢劫的故意。因此,只有乙的行为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甲只构成盗窃罪,故本题选D项。3、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干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参考答案】:A【解析】:港、澳基本
5、法的修改本题较为简单,主要是对法条的考查,但是因为条文繁杂,提醒考生多多总结。A、B、C、D四个选项涉及的内容,在港、澳基本法中有同样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兰分之二多数、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本
6、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从
7、上述法条来看,有权对港、澳基本法的修改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没有修改的权力,A项错误。B、C、D三项的说法完全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是正确的。陷阱点拨本题的陷阱出现在A选项中。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有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权力,这是原则性规定。但是在港、澳基本法中作了特别规定,即有权对港、澳基本法的修改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考生容易忽视该特别规定导致误选。难度系数*4、中国人甲在一家中美合资企业工作,一日与美方经理美国人乙发生争执,乙一气之下,趁甲经过其办公楼下时,对准甲掷下一砖块,致使甲头部受重伤住
8、进医院。甲出院后,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医药费等费用。该案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法院应适用的法律是()A、中国法和美国法都可能适用B、中国法或美国法都不适用C、只能适用美国法D、只能适用中国法【参考答案】:D【解析】:参见民法通则第146条。5、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制度在哪一朝代的哪种制度A、西周的狱讼制度B、西汉的上请制度C、魏的八议制度D、唐代的保辜制度【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保辜制度。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
9、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6、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哪种情况下法官应当回避()A、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均熟识的B、上诉案件中二审法官与一审法官私人关系密切的C、法官对一方当事人有反感情绪的D、法官本人感觉对案件有关法律问题把握不准的【参考答案】:C【解析】:见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的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的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A、B、D三种情况通常并不会引起公众对案件的公正裁决的怀疑。7、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10、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这表明法具有:A、规范性B、国家性C、概括性D、效率性【参考答案】:B【解析】: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无论从形成方式、实施方式或表现形式来看,法都是正式的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所以ACD选项错误,不选。B选项正确,当选。8、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进行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A、宪法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11、C、基本法律D、国际条约【参考答案】:C【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改法律权宪法第6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基本法律,因此正确答案为C。依宪法第62条的规定,惟有全国人大经过特别程序才能修改宪法,选项A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之修改权在全国人大.选项B错误。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协议的产物,任何一缔约方均无权进行单方修改,选项D错误。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F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OA、一
12、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宪法规定1广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术加以规定D、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参考答案】:D【解析】:考点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解析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
13、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所以ABC都是错误姆。D正确。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10、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办理?A、该赔偿义务机关仅就自己所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予以赔偿B、该赔偿义务机关有权拒绝赔偿C、该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就赔偿总额先予赔偿D、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就赔偿总额先予赔偿【参考答案】:D【解析】见国家赔偿法第10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
14、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取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责任是连带行政赔偿责任11、下列有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第三次重大创新B.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C.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立法工作,就是要科学、民主立法,建立统一、完备的法治体系D.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工作,就是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参考答案】:A【解析】:口考点:社会主
15、义法治理念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现的第四次重大创新。第一次创新的成果是毛泽东思想中的“民主建国”和“五四宪法”;第二次创新的成果是邓小平理论中的法治思想,如十六字方针;第三次创新的成果是“依法治国”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第四次创新的产物。因此,A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具体而言,就是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就是要科学、民主立法,建立统一、完备的法治体系;在司法中,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工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做到法律效
16、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执法中,要做到合法合理、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提高执法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因此,B、C、D的表述均是正确的。12、赵某是甲市居民,2006年国庆节假期期间前往乙市探访亲友,被该市丙区公安分局和丁区公安分局以检查身份证和暂住证为由扣押,扣押期间被前来进行检查工作的乙市公安局警察殴打至重伤,若赵某提起国家赔偿,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赵某可以就被丙区和丁区公安分局无故扣押这一行为要求行政赔偿B、赵某可以就乙市公安局警察殴打至重伤这一行为请求国家赔偿C、赵某可以要求丙区和丁区公安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若赵某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时效为2年,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违法行
17、政行为时起算【参考答案】: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A选项属于第(一)项规定的违法拘留行为,B选项属于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均可请求国家赔偿。根据该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18、因此赵某可以要求丙区和丁区公安分局共同承担赔偿费任,C选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翦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因此,起算时间是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而不是赔偿机关作出具体行为之日,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D。13、我国的一辆国际列车行使到甲国境内时,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发生争吵,A将B打成重伤。则A的犯罪行为A、不能适用我国刑法B、可能适用我国刑法C、应当适用我国
19、刑法D、只能适用甲国或乙国刑法【参考答案】:B【解析】: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如果是在国际列车上犯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按照双边协议协商解决。因此,国际列车上发生的案件也可能适用我国刑法。14、下列哪项不属于以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情况?()A、条约本身规定可以加入B、条约无规定,但受到缔约国之一邀请即可加入C、条约无规定,经谈判国协议确定某些国家可以加入,则这些国家可加入D、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表示这种同意【参考答案】:B【解析】:条约的加入加入是指未对条约进行签署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
20、的拘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可以加入的条约由条约本身规定或相关国家约定。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可以有以下3种情况:(1)条约规定一国可以加入来表示这种同意;(2)另经谈判国确定,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表示同意;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来表示这种同意。因此,ACD项均属于可以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情况。所以本题选B项。15、蒋某,男,36岁,某市锅炉厂工人,1995年6月蒋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其患有甲型肝炎,暂予监外执行。蒋某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执行通知后,几次通知他报到接受监督改造,蒋某均不理睬,擅自到外地
21、打工。1996年10月。蒋某在外地打工期间,又强奸了一名女青年,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对蒋某前后两罪并罚时,前罪未执行完的刑期应从什么时候起算?A、应从第二次犯罪被抓获时起算B、从蒋某擅自外出时起算C、从决定其被监外执行时起算D、从判决生效时起算【参考答案】:B【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忱、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第5条第(二)项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监外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因此蒋某逃避监督改造的时间不应计入其刑期的执行期,前罪未执行完的刑期应从他擅自离开居所地时起算。16、甲法官
22、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参考答案】:C【解析】:暂无17、某大学对学生李某的学位申请问题作出处理意见。1年后,某大学根据市教委的要求,对李某反映的问题再次调查研究,形成材料后报市教委。市教委拟写了关于李某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呈报省教委,并抄送李某。该报告载明:“我委原则上
23、同意该校对李某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李某不服,就市教委的报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关于甲的复议申请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抄送李某,已经涉及到李某的权益B、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还没有经过上级机关批准,没有对李某发生法律效力C、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下级向上级的报告,是内部行为I)、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重复处理行为【参考答案】:B【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只有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才能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报告载明:“我委原则上同意该校对李某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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