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考试卷二同步训练含答案和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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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法考试卷二同步训练含答案和解析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李某与赵某是夫妻。1999年7月,李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某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绝接收。对此,应当如何处理?A、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的邻居王某转交B、书记员将该判决书留置李某的住所C、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D、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派出所转交【参考答案】:B【知识点】留置送达。【解析】:在民事诉讼中,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
2、场,作为见证人,送达人应当向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需送达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而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则不可适用留置送达。在本题中,法院是判决而非调解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某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绝接收,书记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而不是让他们转交,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后,可以把判决书留在李某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A、C、D中的邻居王某、所在地居委会和所在地派
3、出所均只能作为见证人而不能成为转交单位,因此三选项均是错误的。2、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二第27题)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来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参考答案】:D【考点】证据的审查判断【解析】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收集、保全后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辨别其真伪,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
4、明力的诉讼活动。本题考查了根据证据的不同种类对证据的可采性进行审查判断。关于证据可采性的审查判断标准和要求,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作出了明文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挟陷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在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正确表达能力而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不利的证言。”根据上述条文第1项规定,被害人即使有生理战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
5、。但若其在自身判断和表达能力范国内对案件作出了准确陈述,并且有其他证据印证,则可以被采信。选项A说法过于绝对,错误。同理,根据上述条文第2项规定,“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形下,也可以被采纳。选项B说法也过于绝对,错误。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6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据此,在勘验、检查笔录没有地证人
6、签名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并决定是否予以采纳,而非,一律不予采纳,选项C说法错误。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搜查获得的杀人凶器,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其来源的情况下,不能予以采信,选项D为应选项Q本题是对于2011年司法考试新增法条办理死刑案件证据靓定的考查。2010年颁布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我国刑事证据立法进程中意义突出,这两个规定在2011年司法考试中多次被考查,需要考生重点掌握
7、。3、叶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决宣告时叶某表示不上诉。其被解除羁押后经向他人咨询,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于是又想提出上诉。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叶某已明确表示不上诉,因此不能再提起上诉B、需经法院同意,叶某才能上诉C、在上诉期满前,叶某有权提出上诉D、叶某可在上诉期满前提出上诉,但因一审判决未生效,需对他重新收押【参考答案】:C4、某研究所与某工厂于1995年6月8日签订了“节能热水器”技术转让合同,由研究所向工厂转让“节能热水器”的全部图纸及一个样品。合同未约定后续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一年以后,研究所又对“节能热水器”进行了改造,研制成“高效节能热水器”。对于该改进后的
8、热水器技术,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该工厂有权与某研究所分享该改进后的热水器技术B、该工厂有权无偿使用该改进后的热水器技术C、该工厂在某研究所转让该改进后的热水器技术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D、该工厂无权分享该改进后的热水器技术【参考答案】:D【解析】:技术转让合同中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因此本题选D。5、下列关于汇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收款人可以写全称,也
9、可以写简称或代码B、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C、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签章的,所有签章者对票据记载事项负连带责任D、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等付款条件的,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参考答案】:C【解析】: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票据又是要式证券,其格式由法律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分为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与不得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
10、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因此,D项的记载违反了法律关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规定,该票据无效;A项称收款人可以写简称或者代码,不符合法律关于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要求,故也不正确。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因此,B不正确。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出票人签章后,应对票据记载事项承担责任。但是,当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的签章时,构成
11、民法上的“多数人之债”,按民法的基本原理,当债务人为多数人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连带债务外,否则即为不连带。那么,票据法是否遵循民法的基本原理呢?由于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都表现于票据上,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安全,应不同于民法的基本原理,同一票据行为有多数人签名时,多数人应负连带责任,据此,C项正确。6、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不包括:OA、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B、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C、未经作者许可,将其已经发表的汉字作品翻译藏族语言在国内出版发行D、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
12、的图书【参考答案】:C【考点】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要件【解析】一般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四种,除上述选项列举的外,还包括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从而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包括上述的将汉字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在国内出版的.以及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7、甲与乙签订一份苹果买卖合同,甲为果农,乙为果商,在苹果生产季节,一场冰雹将甲的果园砸毁,导致甲无力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甲灰心丧气,准备通知乙解除合同,而乙知道此事后,考虑到甲将无力履行合同,也通知甲解除合同。对于甲、乙所受的损失,乙主张各自承担造成的损失,互不赔
13、偿。对此,下列表达正确的是:A、乙享有合同解除权,甲不享有合同解除权B、甲享有合同解除权,乙不享有合同解除权C、甲乙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平均分摊I)、甲乙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各自承担【参考答案】:D【解析】:合同法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据此,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都有解除权,A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甲乙的合同尚未履行,解除合同就能够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产生的损失各
14、自分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8、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起诉时,发现当事人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通知当事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B、裁定不予受理C、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D、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定驳回起诉【参考答案】:C【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选C.9、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
15、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二第38题)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参考答案】:D【考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
16、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这一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本题中,生效判决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权按照
17、审判监督程序向其同级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选项ABC正确。选项D中的“省检察院”是作出生效判决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选项D错误。10、以下哪一项关于执行的说法是错误的?()A、对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考查B、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C、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D、没收财产的判决,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参考答案】:A【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17、218、220条。对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11、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
18、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参考答案】:A【解析】:在本案中,艺术照片存在几种权利,一是摄影者的著作权,二是模特的肖像权,三是模特的著作权,四是模特的隐私权。鉴于裸体涉个人隐私问题,乙同意担当甲的裸体模特,不等于同意将其照片对外公布,在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乙没有同意甲对外公布其裸体照。12、
19、甲公司委托乙海运公司运送一批食品和一台大型设备到欧洲,并约定设备可装载于舱面。甲公司要求乙海运公司即日启航,乙海运公司告知:可以启航,但来不及进行适航检查。随即便启航出海。乙海运公司应对本次航行中产生的哪一项损失承担责任?A、因遭受暴风雨致使装载于舱面的大型设备跌落大海B、因途中救助人命耽误了航行,迟延交货致使甲公司受损C、海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卸载货物时因操作不慎,使两箱食品落水D、因船舱螺丝松动,在遭遇暴风雨时货舱进水淹没了2/3的食品【参考答案】:D【解析】:A属于自然灾害B属于救助行为,都属于免责情况,C是装卸工作中造成的损失,不是本题中的航行过程中的损失。适航性是航行必备的条件,“乙海
20、运公司告知:可以启航,但来不及进行适航检查。”不构成免责的理由。13、针对以下案例,说法正确的是O(1)某区教育局为整顿全区中小学教育设施混乱的状态,经局党委讨论同意设立一个综合设备处,授权该处以该处的名义独立负责各学校的教育设备的管理、维修和日常维护,某学校认为该处行为其实是以管理之名义行索贿之便利,遂将该处告上法庭。(2)某乡镇企业在县政府的企业规划整改中,被县政府勒令与另一企业合并,由乡政府署名下发文件并负责实施,企业职工们不服,联名将县政府告上法庭。(3)某沿海开放城市市政府依据商务部下发的部门规章内设外资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越权实施行政行为导致市政府被诉。A、(1)中被告应该是教育局
21、和该综合处B、(2)中被告应该是县政府C、 (3)中被告应该是外资管理办公室D、 (3)中如果该办公室设立的依据不是部门规章而是市政府的决议,则被告应该是市政府【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见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第20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
22、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第21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在本题中,(1)适用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适用第19条的规定,(3)适用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至于答案D适用第20条第2款和第21条的规定。14、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
23、误的?A、在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表示明确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B、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C、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D、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参考答案】:A【解析】: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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