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字第号中欧颐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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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银【】字/第【】号中欧颐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S中信银行CHINACITICBANK目录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条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条基金财产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条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条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条基金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条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
2、义书签。第十条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条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条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条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条本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七条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九条本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条本协议的签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二条可分割性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三条通知与送达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四条其他
3、约定事项一错误!未定义书签。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玉明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鹤新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鉴于: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颐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
4、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颐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释义:除非另有约定,中欧颐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1.1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玉明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
5、号8层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20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021-686096001.2基金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法定代表人:朱鹤新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573万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第二条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1本协议的依据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6、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T)、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欧颐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2本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7、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3本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三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3.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ll基金、香港互认
8、基金)、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9、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60%,其中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50%,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40%-55乐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QDII基
10、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合计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3.1.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
1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60%,其中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50%,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40%-5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乐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12、(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6)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乐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13、(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14、,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15、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乐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16、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23)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乐(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4)项、第(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项、第(4)项、第(7)项、第(16)项、第(20)项、第(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17、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3.1.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18、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本基金可投资的子基金需首先满足:(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
19、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被投资子基金条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3. 1.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20、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
21、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与关联方从事的交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22、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3.1.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1)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是否按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若不提供名单则默认全市场为可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
23、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
24、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3.1.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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