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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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拉善盟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检查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监20078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财政检查工作规程(内财检201312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包括财政调查,下同),是指财政部门(含财政部门委托机构或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执行预算、税收、财务、会计、政府采购、国有资
2、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和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政府采购、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事项进行的检查。第三条财政检查一般包括制定检查计划、起草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实施检查、征求意见、撰写检查报告、开展检查复核、检查决定与执行、总结分析、立卷归档等基本程序。第四条本工作规程是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局依法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所应遵守的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第五条监督检查局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促进被检查人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管理、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第六条财政检查人员实施财政检
3、查,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行政,遵守检查工作纪律及有关保密规定。第七条监督检查局应当推进财政检查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财政检查工作,提高检查工作效率。第二章检查计划第八条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中央和自治区重大财税政策;(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和民生问题;(三)财政厅下达的年度检查计划;(四)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监督情况;(五)盟行署及本局领导安排的检查工作;(五)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工作需求;(六)上年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七)其他。第九条年度检查项目的选定,应本着着眼全面,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第十
4、条监督检查局应当围绕上级工作要求和本局财政中心工作,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征求各科室意见后,报本局领导审批后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对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报本局领导审批后可组织开展即时检查。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局年度检查计划一般应在每年1月30日前上报局领导,并与盟审计局沟通协调后,编制年度检查计划。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局年度检查计划确定后,按计划组织本局工作人员开展财政检查。除财政厅下达新的工作任务以及局领导批示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更检查计划。第三章查前准备第十三条按照检查计划安排的检查项目,各检查组要提前进行准备,包括搜集、整理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政策、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了解被检
5、查人记账方式、使用会计软件类型、执行的会计制度等信息。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派人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查前调研。第十四条查前准备包括制定检查实施方案、下达检查通知、组织检查机构及人员、查前培训、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等工作。第十五条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监督检查局内部职责分工,各检查组负责制定XX年度XX项目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并经监督局领导批准后实施。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开展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的;检查的政策依据;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程序和方法;检查人员的组成;检查时间安排;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工作要求等。各检查组根据检查行业和部门特点,有针对性地细化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第十
6、六条下达检查通知。根据不同的检查对象,由各检查组根据检查内容起草“关于开展XX项目的检查通知”,告知被检查人检查的依据、内容、范围、时间以及相关要求等,以便被检查人按规定做好准备。如需要被检查人自查的,应当在检查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财政检查通知在局办公室编文号,统一编财政局“阿财监XXXX号”,一式多份。第十七条组织检查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局要统筹安排检查工作,落实检查人员,加强对检查人员组织管理,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检查效率。(一)检查组组长负责检查工作的全面组织、统筹协调,包括审核检查方案,指导检查组工作,全面掌握检查组工作动态,审核检查文书等。(二)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要视
7、检查事项和工作要求,组成一个或几个检查组开展工作。每个检查组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三)开展检查工作所需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以本局为主;如果本局力量不能按时完成检查任务,经盟财政局领导同意,可在全局范围内进行统一调度和调配。必要时,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四)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回避,由财政局负责人决定。第十八条查前培训。根据检查组织方案要求,检查组进点前,要组织所有参检人员进行培训辅导,讲解项目资金的政策法规及资金管理办法、检查方法等,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8、。第十九条查前公示。根据有关部门规定,会计监督检查需要进行查前公示,检查组要将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内容等向社会公示,提高检查的透明度。第二十条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一)财政检查通知书是指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向被检查人告知检查事项的文书。财政检查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被检查人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附件(检查基本资料清单);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二)检查组实施财政检查时,一般应于进点前3个工作日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附件2),并要求收件人在送达回证(附件3)上签名或盖章。检查组认为实施财政检查
9、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监督检查局负责人批准,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三)财政检查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各检查组应当将被检查人交回的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作为检查证据立卷归档。第四章实施检查第二十一条召开进点会议。进点会议由各检查组组长主持召开。参加进点会议人员一般为全体检查人员以及被检查单位有关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第二十二条进点会议议程。进点会议原则上按以下议程进行:(一)检查组组长介绍检查人员,财政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二)检查组组长说明此次检查的目的、内容、时间等以及需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主要
10、事项;(三)检查组组长对参检人员提出具体工作纪律要求和注意事项;(四)被检查人有关领导介绍单位和检查项目的基本情况。第二十三条检查组全面了解被检查人的组织机构、人员情况、财务收支、会计核算以及下属单位等情况。根据被检查人的经营规模、业务分类、机构设置、账簿建立等情况,进行力量调配,合理分工。第二十四条检查组要求被检查人及时提供检查所需全部资料,并要求被检查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填写承诺书(附件4)。使用检查软件开展检查工作的,要提取被检查人财务电子数据。第二十五条对被检查人提供的全部资料,检查组要做好清点交接工作,列表进行详细登记,签名盖章,并指定专人负责,以保证资料的安全和
11、完整。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根据分工,对被检查人会计核算系统及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检查,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发现符合检查工作需要的内容和事项,应立即予以摘录或记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第二十七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5)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事逐项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一)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主要内容包括:(1)被检查人名称及检查项目名称;(2)工作底稿以被检查人为单位顺序编号;(3)情况摘要,即与检查结论或者被检查人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事项摘录;(4)附件的主要内容及页数;(5)被检查人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6)检查
12、组制单人、检查组复核人签名及填制日期。(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1)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情况摘要部分陈述客观真实、条理清楚、重点突出。(2)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等,必须准确无误;相关的证明资料要整齐完整,不得相互矛盾。(3)不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之间的内容相关或数据有勾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被引用工作底稿编号。(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由检查组在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表述准确、附件完整之后,交被检查人签署意见。若被检查人拒绝签署意见,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四)经被检查人签署意见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不得增
13、删或修改。在形成财政检查报告之前,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确有必要补充或修改,检查人员应当另行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交被检查人签署意见认定。(五)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进度、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进行督促、指导和把关,认真审核工作底稿,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编制人、复核人应对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八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是与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工作底稿附件主要包括下列检查证明材料:(1)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被检查人账簿、报表、凭证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2)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
14、、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3)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4)检查人员制作的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表格和文字材料;(5)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视听资料;(6)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应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所反映事项内容顺序编号。第二十九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其附件未经监督检查局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第三十条检查人员应结合被检查人的管理方式、核算形式等具体情况,按照检查工作方案的
15、要求,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实际的、科学的检查方式和方法,进行检查和取证工作。第三十一条在检查过程中,财政检查人员可以根据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检查人员按程序进行先行登记保存。首先,向被检查人送达由监督检查局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财政局印章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附件6);其次,会同被检查人对证据进行清点、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最后,检查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保存证据退还被检查人。(二)检查组认为实施财政检查必要时,检查组可以将被检查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单位检查,但
16、须向被检查人送达由监督检查局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财政局印章的调用会计资料通知书(附件7),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三)根据检查需要,检查组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调查、查询有关情况,也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人的银行账户。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经分管监督检查局领导审签,持加盖财政局印章的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附件8),并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监20062号)的规定。调查时,具备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同时,负有保密义务。财政检查人员查询存款后,应填制财政查询存款工作底稿(附件9),详细记录被调查、检查单位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
17、,并经金融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第三十二条财政检查人员为查清事实,印证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财政检查询问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证言、证词,做好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一)财政检查人员询问前应当出示执法证,并告知被询问人有依法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以及隐匿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二)进行询问时至少应有两名财政检查人员在场,每次只能对一名被询问人询问。财政检查询问采取问答方式进行,询问的内容一般包括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结果等。(三)被询问人提供证言的,财政检查人员应制作财
18、政检查询问笔录。财政检查询问笔录(附件10)包括:(1)被询问人姓名、工作单位及所在部门、现任职务;(2)询问人姓名、记录人姓名等;(3)询问时间、地点;(4)询问事项和证言;(5)被询问人签名或按手印、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四)证言记录完毕,询问人应请被询问人核对,允许被询问人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证言改动处应由被询问人按手印。记录人记录证言应当忠实于被询问人的原话,不得修饰和形容。财政检查人员应当为被询问人保密。第三十三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分管监督检查局负责人请示汇报。第三十四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
19、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第五章征求意见第三十五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制作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附件11),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并要求被检查人在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工作基本情况:简要介绍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基本情况;(二)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被检查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三)检查组组长签名及日期;(四)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检查人,一份由检查组存档。第三十六条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应当明确告知被检查人自收到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
20、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若被检查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并由检查组予以注明。第三十七条检查组对被检查人的反馈意见,应逐项进行审核认定,明确是否采纳其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被检查人书面意见或说明对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检查取证,逐项进行认定,形成书面认定意见,明确是否采纳其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二)检查组与被检查人存在争议较大的问题,检查组应详细说明认定的依据和证据,出具检查意见并提交复核委员会裁决。第六章检查报告第三十八条检查组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被检查人书面意见或说明等相关材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
21、基础上,以被检查人为单位撰写财政检查报告(附件12)o第三十九条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语言简练,表达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格式规范。第四十条财政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六)检查组对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的认定意见;(七)检查组对被检查人的处理处罚建议;(八)应当向财政局报告的其他事项;(九)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第四十一条财政检查报告应经检查组集体讨论并由检查组
22、组长审定。检查组组长对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四十二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分管监督检查局负责人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七章检查复核第四十三条财政检查复核是指监督检查局复核委员会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财政检查报告实行统一复核制度。第四十四条复核委员会为监督检查局内部复核机构,委员会由监督局有关人员并邀请条法税政科工作人员组成。第四十五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向复核委员会提交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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