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0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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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2LI2-3009:37浏览次数:1895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省厅编制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11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
2、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监督执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监控设备、通信传输网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流量(速)计、水质自动采样器、视频监控、工况运行、用电(用能)监控设备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现场端自动监测监控设备通过通
3、信传输网络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包括用于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软件平台(包括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的管理端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企业端)、监控中心及计算机机房硬件等设备。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各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统一联网,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指导督促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现场帮扶指导,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安
4、排专职人员负责本地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系统数据超标、数据异常、未按规定安装、联网、运行监测设备等报警信息按权限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和监测站房;负责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联网、验收备案工作,做好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全管理;负责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保证数据真实准确有效;负责规范处置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运行维护中产生的废液;负责对社会化运维单位服务保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落实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定期校验和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等运行管理制度;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对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自动监测监
5、控设备社会化运维单位受排污单位委托,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提供服务保障,不得实施或参与、配合排污单位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应当主动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建设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一)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中要求自动监测的;(三)环评报告书(表)、环评报告书(表)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中要求应实施自动监测的;(四)生态环境部、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实施自动
6、监测的。以上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建设、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排污单位主动、自愿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排污单位做好设备联网和数据传输工作。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可以暂不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一)停产一年以上或已经关闭、拆除、搬迁的;(二)监测因子排放浓度长期低于可用仪器检出限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暂不安装的情形。第九条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自动监测因子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排污单位排气筒高度超过45
7、米的高架源,监测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其中,燃料为天然气的可以不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二)单排放口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6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钢铁、石化、化工行业及其他工业炉窑等废气排放口,监测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其中,燃料为天然气的可以不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三)危险废物焚烧企业、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监测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氯化氢、炉膛温度等参数;(四)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五)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安装C0D、氨氮、总磷、总氮、pH、温
8、度自动监测仪;(六)日均排放废水量100吨以上或COD30千克以上的安装COD自动监测仪;日均排放氨氮10千克以上的安装氨氮自动监测仪;(七)按上述规定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各排污单位应当配套安装流量(速)计、数采仪,同时应当在监控站房、排放口、治污设施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废水类应当安装温度计、水质自动采样设备,废气类应当安装温度、压力、湿度、氧量等辅助参数设备;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设施、治污设施安装用电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其他依据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安装的监测因子从
9、其规定。第十条排污单位建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生态环境部认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二)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中相关仪器的型号、运行参数等信息需在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中登记,排污单位负责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三)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应当安装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安装、调试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第十一条自动监测数据传输应该符合HJ212协议最新版本要求,其中废气污染源、废水污染源流量(速)计、温度计、PH等自动监测仪器至少每10分钟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排污单位安装在监控站房、
10、排放口、治污设施关键位置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能够被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远程实时访问,并能远程调取6个月内的录像信息,排污单位对自建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性负责。安装用电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至少每15分钟传输电量、功率数据一次,确保数据传输率达到99%以上。第十二条废水自动监测仪器采样应该符合HJ355规范最新版本要求,废气自动监测仪器采样应该符合HJ75、HJ1013规范最新版本要求。第十三条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联网要求:(一)排污单位因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在接到联网通知后3个月内,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二)依据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或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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