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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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提升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物业服务水平,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全市物业服务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包括区(市)、县、自治县)内从事物业服务的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经营过程中的社会评价、市场行为等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公布和使用的管理活动。第四条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
2、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评定和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登记,具体负责乐山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分、统计、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管理等工作的具体实施。乐山市物业服务协会应配合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加强物业服务行业道德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协助物业服务主管部门管理、采集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受托其他事项。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乐山市物业服务领域相关业务前需提前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并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第六条各物业
3、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按信用信息管理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动态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所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科学评价、动态管理、合理奖惩、信息共享”的运作方式。第八条信用信息等级评定周期为一年,等级评定结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信息记分情况实时对外进行公示。第二章销售信用信息的采集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了解、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4、。包括基本信息、经营行为、企业社会形象评价等良好信用信息与不良信用信息。(一)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企业规模、经营业绩等信息构成。企业规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构成、现有服务项目及服务面积、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员工等信息,经营业绩由企业近两年缴税情况、近五年服务项目构成。(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约定。诚信经营中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国家、省、市主流官方媒体及有关组织的奖励、表彰以及社会贡献等形成的信用信息。(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
5、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未认真履行或拒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约定,妨碍、拒绝、拒不配合行政监督管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主要以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决定文书、整改通知书、通报,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新闻媒体曝光事件和其他经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分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及一般不良信用信息。企业社会形象评价信息由物业服务小区业主评价信息、舆论监督评价信息、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信息等组成。第十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街道社区、物业协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提
6、供等方式。各物业服务企业应至少确定一名固定的信用信息管理人员,与管理机构进行工作对接,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所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申报信息有误的,应当要求申报单位及时予以纠正。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第十三条建立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异议申诉机制。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对其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30日内进行查证处理;查证属实的,
7、应当及时变更。第三章信用信息等级及记分标准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录实行综合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评定规则按照乐山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记分表(见附表)中加分项和减分项的记分标准进行加减分值,累积加减得分为企业在目前时间段的实际反映分值。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实行动态记录,按照综合积分分为A(信用优秀)、B(信用良好)、C(信用合格)、D(失信或严重失信)共四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划分:记分累计分值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记分累计分值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的为B级。记分累计分值60分(含60分)至80分之间的为C级。记分累计分
8、值60分以下的为D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以70分为基础信用分值,按C级信用等级核定。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等级A级、B级、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发生下列严重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直接降级为D级或按D级进行评定:(一)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关责任,通过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刑事处罚的;(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在管物业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并经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物业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三)经司法机关作出判决书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主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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