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管 理 办 法 (2023 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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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山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3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对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
2、(含城市轨道交通,下同)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第三条乐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全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并统一发布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结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市本级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建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具体实施。第四条“乐山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将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在信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
3、评价管理。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加强信用监管的要求,给予建筑企业平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第二章信用采集第七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方式分为企业诚信申报、现场采集和相关部门定期推送采集等方式,其中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采集;不良行为信息由现场采集和部门推送采集。第八条由企业诚信申报的相关信用
4、信息因申报不及时造成信用信息评价期限缩短或超期作废的,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信用信息现场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第三章信用评价及应用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二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X50%+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x50%,各分项得分计算如下:(一)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初始分为60分,从企业首次提交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完善初始资料并通过公示后生
5、效。企业良好市场行为信息加分项满分为40分,不良市场行为信息扣分项上不封顶。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二)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由质量信用信息得分和安全信用信息得分的算术平均值组成,满分为100分,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初始分暂定为申报当日已获得现场评价企业的现场评价得分的平均分。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3第十一条信用系统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信用等级划分具体办法如下: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A+、A、B、C、D四等六级,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A级为信用较好企业;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信用较差企业;
6、D级为信用不合格企业。A+级:信用分90分以上;A+级:信用分85分以上;A级:信用分80分以上的企业;B级:信用分为70-80分(不含80分)的企业;C级:信用分为60-70分(不含70分)的企业;D级:信用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企业。第十二条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因资质核查不合格被相关部门撤销或撤回资质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因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等行为,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企业。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对A+、A+
7、级企业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在工程担保政策中予以倾斜,并可适当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对A级和B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管。对C级及以下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取消评优评先和政策扶持资格,加大对其承揽工程项目的日常检查频次。对评价为D级企业,在评价期限内不得在乐山市范围内新承揽业务。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时,应将投标人的信用评价作为确定中标人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其它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标因素。第十五条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
8、第四章信用异议、更改和修复第十六条企业登记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异议(对已签字确认的现场信用信息项目扣分等)的信用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信用信息,异议人应及时提供书面材料(提供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至信息采集单位进行申请。第十七条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属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通过信用系统填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信用系统同意后方可更改:(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三)
9、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信息需更改的。经批准更改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第十八条因被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或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等而被评定为信用D级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被提前移出名单的,可登录信用系统提出修复申请,系统自动重新评定并发布其信用等级。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当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当日之前60个自然日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信用综合评价一6一得分不足60日的,取当日之前的各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乐
10、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乐山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乐山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1乐山市建筑施工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序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上限分值评价期限采集单位需上传的资料1基本信息企业需登记的相关信息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60分。60企业存续期企业诚信申报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 .资质证书(副本);3.安全生产许可证2良好行为信息社会贡献:企业当年参与抗灾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1、企业参加乐山市各级党委、政府、军队组织的抢险、救灾、脱贫、
11、卫生、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表现突出,经县级以上相关行业部门认定的,每次加1分。2、企业选派专家参与乐山市住建局组织的项目质量安全排查、风险评估等非盈利性评估、鉴定、检查等任务的,每次活动每人加0.5分。5任务完成之日起12个月企业诚信申报1.相关行业部门出具的表彰、表扬等证明文件;2.参加治理支持活动的照片和文件序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上限分值评价期限采集单位需上传的资料3经济贡献:上一年度在乐山市纳税前500名1、按建筑业入库税收排名加分:登记金额大于0或排名200名以后的得2分,100名以后加1分,IO(Ml每递增10名递增。2分,排前10名得5分;登记金额为0的得。份。2、按建筑业纳税增速
12、加分,连续纳税且增速超过20%的加1分,之后每递增10%递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6当年3月31日起至次年评价H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推送4建筑产值统计申报纳入乐山市建筑业总产值统计范围得2分;统计工作人员固定一年以上加1分。3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企业诚信申报统计申报材料建筑产值申报增速超过全市平均申报增速的,每个季度加2分。6企业资质连续三年注册在我市的一级总承包企业加4分,二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分3分,三级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企业加2分,三级专业承包和不分等级企业加1分。升级为一级总承包企业加3分,升为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加2分。6当年3月31日起至次年评价H建
13、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推送序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上限分值评价期限采集单位需上传的资料5乐山市企业“走出去”承揽项目的承揽项目总合同价三千万元(含)以下得0.5分,总合同价三千万到伍仟万(含)得1分,总合同价伍仟万到一亿元(含)得2分,总合同价一亿元到三亿元(含)得3分,总合同价三亿元以上得4分,总合同价伍亿元以上的得5分。(相关项目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上能查到施工许可信息,无法查询的,需提供有效印证资料。)5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12个月企业自主申报项目合同、施工许可证6表彰奖励:企业获得的表彰和奖励1 .企业获
14、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次加5分。2 .企业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四川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次加3分。3 .企业获得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建筑业协会(商会)、乐山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2分。4 .企业获得乐山市住建局、乐山市各县(区)党委、政府、乐山市建筑业协会(商会)表彰的,每次加1分。对相同事项的表彰以最高等级表彰计算,周期性表彰以最新一次表彰计算,不重复计分。5获得表彰之日起12个月企业诚信申报表彰文件7优质工程:企业在乐山市施工的项目获得的表彰和奖励1 .获得各类优质工程、标化工地等奖项,每个项目加2分。2 .装配式建筑被认定为市级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加1分;被认定为省级示范
15、项目的,每个项目加2分;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加3分。同一项目获得的奖项以最高等级奖项计算分值,以较高等级奖项获得时间计算获奖起始时间。5获得表彰之日起12个月企业诚信申报表彰文件序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上限分值评价期限采集单位需上传的资料8创新引领1.企业在乐设立技术中心,取得省级技术中心认证的加3分,取得市级技术中心认证的加2分。(以最高等级表彰计算)8技术中心存续期内企业诚信申报技术中心的认定文件2.企业在乐培训自有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管理3类人员、现场岗位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包括建筑中级工、建筑特种作业人员)且取得证书的,每10人加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培训取证人员名
16、单3.积极参与省、市各类竞赛,参与企业每次加1分,获得奖项每次加3分。9市场培育期乐山市外一级总承包及以上企业迁入乐山市的,给予其1年的市场培育期,享受培育期加分,一级企业加8分,特级企业加10分。世界500强或中大型企业通过收购等方式成立注册在我市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全资子公司的,加5分。在市场培育期内,企业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加分低于培育期加分的,按培育期加分计算,超过培育期加分的,按照实际分数计算。10变更后的资质证书之日起12个月企业诚信申报新资质证书10不良行为信息资质类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每次扣6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意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推送11以
17、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提供虚假承诺、材料取得资质证书,每次扣6分。1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每次扣6分。13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每次扣6分。序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上限分值评价期限采集单位需上传的资料14省外入川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未到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每次扣5分。15以欺骗手段取得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证书,每次扣5分。16省外建筑业企业更换工程项目人员,且未在文件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相关信息,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17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每次扣5分。不按要求整改的,
18、加扣5分。18不良行为信息市场交易类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造成开标混乱或中断的。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推送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号交纳或者互作投标担保;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的。涉事企业每次扣5分。20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常理由放弃中标的,每次扣5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的,每次扣5分。22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每次扣8分。23相
19、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每次扣5分。24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每次扣5分。序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上限分值评价期限采集单位需上传的资料2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每次扣6分。26投标报价出现双低竞标,每次扣5分。27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每次扣5分。28在招投标活动中虚构事实、恶意举报、扰乱招投标秩序的,每次扣3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39不良行为信息市场交易类工程完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每次扣3分。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次加扣3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推送
20、30与相关单位串通,办理虚假签证,每次扣5分。31不良行为信息项目管理类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每次扣5分。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加扣5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推送32施工单位在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区域,违法进行上述行为,每次扣5分。不按要求整改的,加扣5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33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每次扣3分。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次加扣3分。序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上限分值评价期限采集单位需上传的资料34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违规使用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或未在市住房城乡
21、建设局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每次扣5分。不按要求整改的,加扣5分。35在建项目负责人月考勤率低于80%的,扣2分;低于50%的,扣3分;未考勒的,扣5分。36未按照实名制管理相关制度落实每次扣5分,不按要求整改的,加扣5分。37不良行为信息农民工工资类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每次扣5分。不按要求整改的,加扣5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推送38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未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未实现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对农民工进行实名制考勤的,每人次扣0.5分。39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的;未实行总包单位受委托直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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