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管轻 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 第二版) 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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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基本原则(一)依法监管原则。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与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是依法监管的一体两面,是实现公正监管的需要。(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
2、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三)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四)诚实信用原则。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对签署整改承诺书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结合其违法的情节、危害程度,从重处罚。二、适用清单的一般条件及特别情形(一)适用条件及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3、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涉案金额或者财物数量,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发生频次、持续时间,违法行为影响的范围或者对象,以及一定时期内当事人实施的同一类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查处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对于“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两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综合执法办案平台,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
4、组织权益等方面的损害或者影响程度,包括降低、消除相关损害或者影响的时间、成本、可行性等因素判定。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的,未造成特定对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也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造成特定对象较轻程度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且已经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没有任何违法所得的,可以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造成较轻程度的社会影响,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但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对于“及时改正”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主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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