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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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O二三年七月第一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中相同的含义。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一)清洁低碳能源为国家调整能源结构的主攻方向20
2、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一承诺为中国未来实现低碳转型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明确了目标。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十四五”期间,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降低碳排放强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推进碳排放权市场化交
3、易;加强全球气候变暖对我国承受力脆弱地区影响的观测。2021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水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生物质能、光热发电。2021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了在“十四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13.5%和18%的目标,设立了到2025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明显优化,绿色产业比重显著提升的目标,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指明了发展方向。2022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的通知,指
4、出加强新型电力系统标准建设,完善风电、光伏、输配电、储能、氢能、先进核电和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标准。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发展绿色低碳产业;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力口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二)氢能是绿色低碳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2020年1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指出加速发展绿氢制取、储运和应用等氢能产业技术装备
5、,促进氢能燃料电池技术链、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发展。2021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指出,从应用领域、化工原料、交通、人才建设等多个方面支持氢能发展。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统筹推进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推进可再生能源制氢等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加强氢能生产储存、应用关键技术研发、示范和规模化应用。202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指出氢能正逐步成为全球能源转型发展的重要载体之一,氢能是未来国家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能终端实现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载体,是
6、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规划明确提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制氢量达到10-20万吨/年,2035年可再生能源制氢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明显提升,对能源绿色转型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2022年8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吉林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指出,在新能源产业链发展中,重点建设风电、光伏、储能、氢能四个子产业链,聚焦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氢能制备、储能、动力电池等重点领域;积极推进“氢动吉林”工程,力争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制氢产能达到6-8万吨/年,氢能产业产值达到百亿级规模。2022年10月,国家能源局发布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指出进一步推动氢能产业发展
7、标准化管理,加快完善氢能标准顶层设计和标准体系。开展氢制备、氢储存、氢输运、氢加注、氢能多元化应用等技术标准研制,支撑氢能“制储输用”全产业链发展。同时进行全产业链绿氢标准完善行动,重点围绕可再生能源制氢、电氢耦合、燃料电池及系统等领域,增加标准有效供给。2022年10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氢动吉林”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指出在近期(2021-2025年)逐步构建氢能产业生态,产业布局初步成型,产业链逐步完善,产业规模快速增长;在中期(2026-2030年)全省氢能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产业链布局趋于完善,产业集群形成规模;在远期(2031-2035年)将吉林省打造成国家级
8、新能源与氢能产业融合示范区,在氢能交通、氢基化工、氢赋能新能源发展领域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地位,成为全国氢能与新能源协调发展标杆和产业链装备技术核心省份,“一区、两轴、四基地”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氢能资源网格化布局延伸全域,提升通化、白山、延边等地资源开发利用水平。2022年11月,吉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吉林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氢能利用项目试点,力争在国内率先实现引领。提高氢能装备国产化水平,推动氢能制备降本增效。不断提高技术经济性,适时推进规模化发展。”其中,在氢能产业发展目标方面提到,要按“一区、两轴、四基地”布局氢能产业,实施“氢动吉林”六大工程,打
9、造“中国北方氢谷”。实现产业从跟跑到并跑、从并跑到领跑的跨越,在全国形成差异化优势,打造氢能产业发展新高地。(三)绿氢合成氨是合成氨行业降碳改造升级的重要方向2022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合成氨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中提出,开展绿色低碳能源制合成氨技术研究和示范;优化合成氨原料结构,增加绿氢原料比例;加大可再生能源生产氨技术研究,降低合成氨生产过程碳排放;确定了到2025年,合成氨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比例从2020年的7%提高到15%的工作目标。202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快突破“绿氢”规模化应用等
10、关键技术,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绿氢”,推进炼化、煤化工与“绿电”“绿氢”等产业耦合示范。2022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中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可再生能源制氢,优化煤化工、合成氨、甲醇等原料结构。(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战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包括新能源项目和新能源制绿氢合成氨项目,旨在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公司新能源业务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通过新能源业务延仰,拓展新能源制绿氢合成氨业务,实现新能源发电、制绿氢与合成氨一体化,在促进新能源发电消纳的同时,推动制氢、制氨工业的低碳绿色发展,符合国家绿色低碳发
11、展战略,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举措。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吉电股份主动践行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立足能源行业“去碳化、去中心化、数字化”发展趋势,坚持战略引领,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道路,不断创新发展模式和商业模式,围绕持续大力发展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综合智慧能源、创新发展氢能产业集群、全面开拓储能充换电业务四个发展方向,建设创新型、智慧型、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强盈利能力的世界一流清洁能源上市公司。截至2023年3月末,公司新能源装机913.42万千瓦,占总装机比例73.46%,在东北、西北、华东、华北、华中地区装机规模均超过百万千瓦,建立了五个新能源平台公司
12、,具有较强的跨区域发展和集约化管理能力。吉电股份作为电力行业的发电企业,公司在建、前期、收购及储备的项目较多,其中氢能项目资金需求量大,拟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融资功能,促进公司投资新能源项目和新能源制绿氢合成氨项目的顺利实施,提升公司产能和盈利能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为公司清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实现提供必要的资本条件,进一步促进公司转型发展,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为新能源项目和新能源制绿氢合成氨项目,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新能源业务的运营管理优势和区域布局优势,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提升公
13、司核心竞争力。在国家大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背景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新能源项目和新能源制绿氢合成氨项目,预期效益良好,预计将为公司股东带来良好的投资回报。第二节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LOo元。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公司促进主业升级、提升盈利能力的必然要求为继续推进公司主营业务升级,公司拟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新能源项目、新能源制绿氢合成氨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以充实资本实力、增强资金实
14、力、降低财务风险,巩固主业升级成果,继续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为实现建设世界一流清洁能源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打下坚实基础。(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公司优化融资结构、提升融资效率的必然要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升级提升了公司的资金需求,对公司融资规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9.86%、78.61%和72.12%,资产负债率处于较高水平。为此,公司有必要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资本平台优势,利用资本市场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优化融资结构,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第三节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
15、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吉林能投在内的不超过35家特定对象。除吉林能投外,其他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除吉林能投外,其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对象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将在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
16、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其中,吉林能投认购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额的34%0二、本次发行对象数的适当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吉林能投在内的不超过35家特定对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第四节本次发行定价的
17、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则,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在定价基准日前20个
18、交易日内公司发生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根据公司与控股股东吉林能投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吉林能投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
19、向特定对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吉林能投同意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同时,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相关现行有效的并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监管机构公开的规范性规章对上述最低认购价格的规定。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系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确定,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
20、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尚需深交所的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尚需向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上市申请事宜。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第五节本次发行的可行性一、本次发行合法合规(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没有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之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
21、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之规定。(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
22、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止匕外,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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