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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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11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和加强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第三条【管理权限】发展改革部门按权限统筹做好项目规划、审批核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是垃圾焚烧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行业技术审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监管以及行业指导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项目并网调度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环
2、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服务,确保生活垃圾焚烧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开展电费及时结算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职责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规划第四条【规划管理】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编制,并视情况进行调整。未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各地方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第五条【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应结合各地近期、远期人口规划及其带来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变化,明确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
3、布局,加强与国土空间、城市规划、能源发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并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项目管理】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第三章项目前期第七条【前期工作内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所在地生活垃圾资源调查、建设条件论证等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方案设计、项目审批核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项目单位应当加强与电网企业的工作衔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并报电网企业。第八条【燃料资源评价】项目单位应
4、全面落实资源条件,确保垃圾焚烧发电燃料来源的真实性和稳定性,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覆盖地区内的人口总数、生活垃圾产生量等进行不同水平年的统计和预测,对项目覆盖地区内的垃圾成分进行调查和检测,并形成相应的检测结果报告。第九条【项目选址】项目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等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定防护距离,落实节约用地等要求。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利用处置设施;鼓励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统筹生活垃圾、生活污泥、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焚烧飞灰等不同类型垃圾处理;鼓励将已
5、填埋垃圾作为焚烧燃料,与新增生活垃圾掺混翻烧;鼓励探索跨地市、跨省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实现一定区域内共建共享。第十条【项目设计】项目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建设方案设计,主要包括:总体工艺方案确定、焚烧主厂房布置方案、设施构成方案、飞灰和炉渣等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总图布置方案、厂内交通、绿地、公用管线布置等。第四章项目审核第十一条【审核权限】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核准工作。扩权试点县(市)内建设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市级核准权限进行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第十二条【项目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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