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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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活动,提高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确保核查工作客观公正、规范高效,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四川省碳市场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核查机构指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开展核查的机构及其人员、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开展核查的机构及其人员、活动的监督管
2、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核查机构及其人员、活动的评估等监督管理,包括对核查机构的管理制度、业务开展、能力建设等进行指导和检查。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承担本辖区内核查任务的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和评价。第二章核查机构和人员第五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核查机构。第六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将确定的核查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开。第七条核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在本省核查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条件;(三)独立开展核查活动的核查人员队伍;(四)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稳定的财务支持;(五)良好的从业信誉;
3、(六)其他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应具备的条件。第八条核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为核查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的核查机构;(二)开展核查工作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三)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第九条核查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机制,公正规范地开展碳排放核查,防控数据质量风险,保障数据安全,并对出具的核查报告及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核查机构应加强对核查人员的管理,强化行业道德、行为准则、知识储备、业务提升的培训管理,确保核查人员行为规范及业务能力符合核查工作要求。第三章核查实施第十一条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
4、、诚实守信、专业严谨原则开展核查,保证核查过程规范有效、核查任务按时完成、核查报告真实准确。第十二条核查机构不得开展以下活动:(一)向被核查的企业提供碳排放配额计算、咨询或管理服务;(二)接受任何对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或产品;(三)参与碳资产管理、碳交易的活动,或与从事碳咨询和交易的单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四)与被核查的企业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五)为被核查的企业提供有关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监测、测量、报告和校准的咨询服务;(六)与被核查的企业共享管理人员,或者在3年之内曾在彼此机构内相互受聘过管理人员;(七)使用具有利益冲突的核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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