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器具管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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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器具管理标准1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本厂工器具管理的相关内容。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厂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与其建立经济合同关系的各作业 单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3定义与术语3.1安全用具:指个人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带、绝 缘手套、临时接地线、验电器、绝缘靴、绝缘杆、绝缘套(板)、防坠器、安全 绳、移动式电源盘(俗称线轮辘或绕线盘)、单独的漏电保护器
2、等。3. 2手持电动工器具:指以电能为动力的手持式的工具,种类较多,体形较小, 便于携带。例如:手枪电钻、角向砂轮机、电剪子等。3.3 电动机具:指以电能为主要动力的加工机具及其它体形较大的设备,一般 为固定使用,如:滤油机、电焊机、砂轮机、无齿锯、潜水泵、台钻、行灯变压 器等。3.4 起重机具:指起重作业中使用的千斤顶、导链、起重用钢丝绳等。3.5 升高工具:指升高作业的工具,如直梯、人字梯、平台、升降平台等。4职责4.1 安环部的职责,负责对全厂工器具的试验人员、检查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考 评,同时负责监督现场工器具使用、检查和试验的落实工作,对经查出来有问题 的工器具,会同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技
3、术鉴定,经鉴定不能使用的工器具立即通知 其报废,并在现场监督销毁;4.2 物资部的职责,负责对工器具的采购。采购工器具的程序是:使用单位提 出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物资部负责采购。使用部门采购申请必须包括: 型号、规格、产品资料、生产标准(国标或企标)、验收标准及试验项目、供方 需提供的试验报告及使用说明书等文件。4.3 使用部门职责,应保证工器具存放有序,做好保管工作,统一保管的工器 具,按程序要求有借出、检查、送还工器具的情况记录,出库使用时应检查有可 用的编号和检验合格证,对经检查发现有损坏、丢失、报废的安全器具的数量情 况进行整理归档;对暂不能借出的工器具进行有效的分类;严格控制
4、不合格的器 具出库,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4.4 工器具的使用者责任,在借用时和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工器具状态,确认其 可靠性,拒绝领用无合格证及未挂牌的工器具,工作中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工 器具。4.5 试验班组职责,每年按期试验的情况报告书应及时上报安环部,并附试验 情况报表一份,要求说明共试验多少,不合格多少,合格率为多少,强制收回销 毁为多少,建议补充多少,各部门未送检的情况等;5管理内容5.1 安全用具及工器具管理5.1.1 对工器具分类中注明的工器具应编号,建立台帐,实行定期检验/检查和 日常使用前的检查。工器具编号原则规定各部门自定。5.1.2 新购置的工器具领用后必须即时检验登记
5、。5.1.3 检验/检查合格的工器具必须张贴合格证,检验/检查不合格的工器具, 必须张贴“报废”证,并在台帐中注明报废。5.1.4 各种工器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检验是否有破损等不符合标准 项目,避免在实际工作中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并将结果 记录。5.1.5 检验不合格的工器具张贴“检验不合格证”或在“待修”区域存放,与 在役工器具分开放置,并做好保管,严格防止不合格工器具流失。5.1.6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必须销毁。报废工器具的编号随器具作废。新添置的 工器具编号在原来编号基础上累计。5. 1. 7建立工器具存放与出库管理制度。5. 1.7. 1管理中,所有的手动工具
6、都应放置在专门的存放地点,如工具柜、工 具架等。6. 1.7.2存放工器具的工具箱、工具袋、工具柜、货架等必须状况良好。所有 工器具均应有清册,清册应放置工具柜内。7. 1.7.3工器具应分类进行码放,存放货架、存放箱柜等存放地点应贴标签, 便于工器具存取。工器具的存放必须清洁、整齐,并进行明确标示,容易取得且 不会从突然的投射中产生危险。损坏的工器具应被立即修理或丢弃。8. 1.7.4工器具在存放时,带尖、带刃的部分必须向内摆放,严禁锋利的部位 向外造成人身伤害。专用工器具应与通用手工器具区分摆放,并设专人进行保管, 避免错用工器具。9. 1.7.5淘汰的不合格的工器具应妥善保管,同时必须醒
7、目标明“不合格工器 具、严禁使用”的标志。10. 1.7.6工器具出库要进行登记,详细记录工器具的名称、编号、性能状况、 借用人、借用日期、归还人、归还日期等。6工器具的试验10.1 器具的定期试验内容,依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结合火力发电厂 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定期对“安全工器具”包括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梯、 验电笔、绝缘拉杆、绝缘棒、绝缘隔板、安全用具、安全带、脚扣及升降板、移 动梯台(含梯子.高凳)等必须进行试验检查;10.2 器具的试验时间规定,每年对厂“安全工器具”进行强制性试验,实验 周期为起重工具为1年,电动工器具为6个月,各部门可自行安排时间组织检验, 由于工作需要领出的新工器
8、具,安全工器具,随时领,随时试验,但到集中检验 期间不论是否到期,一律强制试验。10.3 器具的试验及分工6. 3.1工器具的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梯、验电笔、绝缘拉杆、绝缘棒、绝 缘隔板、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安全性的试验工作由各部门电气专业负 责;11. 3.2安全带、升降板的试验由由各部门锅炉专业综合班负责,新领用安全带、 脚扣及升降板必须经过试验合格挂牌方可使用;11.1 器具外表检查,工器具外表(周期每月一次)的检查及使用前的外表检 查由使用部门负责,检查出的问题首先由本部门安全员鉴定,问题严重时应暂停 使用,并将工器具移送试验部门鉴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11.2 器具
9、编号和建立台帐,所有工器具由试验单位统一编号,经检验合格后 贴上试验合格标签或挂合格标牌,并有试验记录,建立台帐。对试验不合格的强 制收回销毁。7安全带的使用管理7. 1安全带管理7.1.1 购置的安全带应是由国家有关部门认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的企业生 产的有产品合格证的安全带。12. 1.2安全带由使用专业班组管理。12.1 3安全带以专业为单位统一编号,并写在不易磨掉的部位,专人负责管理, 并建立台帐。7.1.4安全带必须放在干燥通风的专用柜或台架上,不合格的或未经试验的安 全带严禁与已试验合格的放在一起。12.2 全带使用7. 2. 1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
10、1. 5米时,必 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7. 2. 2使用的安全带应是经过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期内的安全带。7. 2.3作业人员每次使用安全带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应无破损、断裂、变质 等缺陷。7.2.4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 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7.2.5安全带只适用于高挂或平行栓挂,禁止低挂高用。佩戴时活动卡子应锁 紧。7.3安全带检验7.3.1安全带的定期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不合格:7. 3.1.1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 5米时, 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
11、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7.3. 1.2使用的安全带应是经过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期内的安全带。7. 3.1.3作业人员每次使用安全带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应无破损、断裂、变 质等缺陷。7.3. 1.4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 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7.3. 1.5安全带只适用于高挂或平行栓挂,禁止低挂高用。佩戴时活动卡子应 锁紧。7. 3.2安全带应六个月进行一次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公斤,试验时间 为5分钟。试验后检查应无损伤或局部延伸等情况,并做好记录。检验合格的安 全带,应贴上“试验合格证”。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7.3.3安全带检验
12、分工7. 3. 3.1各项目部锅炉专业综合班负责本项目部的安全带试验。8. 3. 3. 2生产综合部机务检修起重工负责生产综合部各班组的安全带试验外, 还应负责物资部的安全带的试验。8起重设备使用管理8.1 起重设备分类。1 .1.1起重机械是指各专业管辖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卷扬 机、电梯、升降机、汽车吊等设备。8 . 1.2起重工具是指链式起重机(葫芦)、滑车、千斤顶、吊环、吊卡、钢丝绳、 棕绳、电气工作人员爬杆用的踏板、脚扣和爬母线用的软梯等。8.2 起重设备的管理8. 2.1新购置的起重设备应是国家发放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厂生产的,具有出厂 检验合格证、技术资料齐全的产品。8
13、. 2. 2起重机械的安装、修理必须由取得劳动部门安装、修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对新安装、大修后的起重机械应按照规定验收和进行安全检验,并取得合格证后, 方可使用。8. 2.3起重设备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专业、 公司行政负责人是所属起重设备的管理者。9. 2.4起重工具应按规定编号,并写在不易磨擦掉的部位。10. .5所有起重设备均应划分专责或设专人保管,并建立完整的设备台帐和试 验记录。8.3起重设备的维护、检验与认证8. 3.1起重机械的定期安全检验工作由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定期安全检验 为两年,电梯的安全检验周期为一年。8. 3. 2各部门的所有起重工具都必须
14、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 分)附录III的规定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起重工具的定期试验由生产综合部 机务班和各项目部综合班负责,并签发检验合格证。8. 3.3起重工具的试验应在对应班组长的领导下进行,为了确保各班组的起重 工具均能作试验而没有遗漏,试验范围划分如下:8. 3. 3. 1生产综合部机务班除负责本部门各班组的起重工具的试验外,还应负 责物资部的起重工具的试验。8. 3. 3. 2各项目部综合班负责本部门各班组的起重工具的试验。8. 3. 3. 3各班组在做试验时应派专人将起重工具按时送到试验地点,积极参与 试验,并作好记录。8. 3. 3. 4负责起重工具试验的班组在按
15、规定做试验的前一周,应将试验时间、 地点通知各有关部门、专业。各部门、专业在接到通知后,应通知所属班组。班 组在试验前,应仔细检查起重工具各部位性能,若有缺陷,应先消除,并检查编 号是否清楚,若不清楚,应于重写。8. 3. 3. 5试验记录应填写清楚、准确,并将记录保存在试验班组。8. 3. 3. 6安监环保部应监督定期试验,并应抽查起重工具和有关试验记录。8. 3.4起重机械日常维护、检查、保养、维修按设备责任制划分,由责任部门 负责。起重机械大修、改造由设备负责部门向生产综合部申报,由生产综合部负 责审批检修。8. 3. 5起重机械使用部门应经常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包括年检、月检、返I检。
16、 各部门在设备检修(大小修)使用起重机械前,对所管辖的起重机械(包括起重 工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8.4起重设备的使用与保管8. 4.1起重机械的使用部门必须对设备进行登记,建立设备台帐,有关资料要 归档保存。8. 4.2参加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合格证,才能 上岗作业。起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从事起重作业工 作病症人员,经医院鉴定和厂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其它工作。8. 4. 3起重作业必须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关于起重 和搬运的有关规定和劳动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以及起重作业有 关的
17、国家标准。8. 4.4 一切重大物件的起吊、搬运和用两台起重机吊同一物件时,必须制定安 全技术措施,并经部门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参加人员应熟悉起吊方案和安全措 施,并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组织进行。8. 4.5起重工具要分门别类的放在格架上,不同规格的吊环、卡扣、倒链、千 斤顶等均应排列整齐放置,并注明规格尺寸,便于使用。用后的工具检查无问题 后,应放回原位置。8. 4.6大修、抢修专用起重工具应专门保管,平常工作一般不应动用,以保证 大修、抢修时的绝对安全可靠。8. 4.7管理中,所有起重工器具都要登记造册、编号,定期做好检查试验,并 做好记录。对于外借工具要严格检查,保证安全可靠。借于外单位归
18、还的工具亦 应严格检查。8. 5起重机安全操作的规定8.1.1 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其他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 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8.1.2 5.2起重机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 或警报。8.1.3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若看不清指挥信号,严禁盲目操作。对紧急停 车信号,无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停车。8.1.4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8.1.5 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8. 5.6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 应检查起重机工作是否正常。8.5.7司机进行维
19、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存在未消 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并记录在交接班记录本上。9电动工器具使用管理9. 1范围电动工器具是指包括角磨机、研磨机、手提式砂轮机、电动切管机、手提电钻、 电锯、射钉枪、电动胀管机、坡口机、电动高压水枪、插入式及平板式振动器、 冲击钻、自耦变压器、行灯变压器、抽水泵、移动式空压机等以电源作为动力的 工器具。9.2 电动工器具的管理1. 2.1新购置的电动工器具应是国家发放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厂生产的,具有出 厂检验合格证、技术资料齐全的产品。并经过我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 2.2电动工器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使用专业、班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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