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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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越城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单位全称为绍兴市越城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住所为绍兴市越城区涂山东路88号8楼。第三条中心是经中共绍兴市越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绍兴市越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第四条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3万元,由绍兴市越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出资。第五条中心宗旨: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
2、区委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第六条中心业务范围: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全区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相关数据和非法集资东泰信息;承接对省“天罗地网”金融风险监测系统、重点异常机构排查工作;承担全区范围内从事金融活动机构的摸排和监测工作。第七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绍兴市越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二章权利义务第八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九条绍兴市越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
3、权利:(一)提出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中心主任、副主任;(三)审查中心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四)监督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职责。绍兴市越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义务:(一)支持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能,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二)为中心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三)维护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中心发展;(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职工的权利:(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
4、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三)知悉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职工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心各项制度规定;(二)践行中心宗旨,维护中心利益;(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第十一条中心党组织由中共绍兴市越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管理。中心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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