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论证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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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ST通葡股票代码:600365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二三年七月目录1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2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3(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3(一)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3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4(一)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4(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性4(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性5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5(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及其合理性5(一)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及其合理性6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6(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6(一)
2、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9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9七、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9(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IO(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12(三)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及承诺12(四)相关主体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14八、结论15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葡股份”)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贯彻落实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抓住行业发展机遇,推动产品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竞争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3、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相关用语具有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一)本次发行的背景长期以来,公司持续推进中华老字号“通化”葡萄酒的发展,传承与发扬公司葡萄酒文化。从长远来看,葡萄酒行业尚处于成长期,但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经济、贸易环境变化导致的不确定性增加等多种因素影响,国内葡萄酒消费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包括公司在内的部分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业绩下滑。同时,各种消费品电子商务营
4、销渠道日益发展,电子商务渠道在酒类等消费品销售中日趋重要。(二)本次发行的目的1、改善公司经营业绩在新的形势下,公司将充分发挥自身各项优势,并与中华老字号“通化”葡萄酒品牌与文化相结合,促进渠道、品牌与文化的有机融合。公司将不断优化葡萄酒业务,促进“通化”葡萄酒品牌焕发新的活力,以实现公司销售收入增长和业绩的改善。2、实际控制人支持公司长远发展吴玉华、陈晓琦通过前期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增持、表决权委托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拟通过其100%持股的安吉众虹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支持的决心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3、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做
5、好客户服务,促进主业健康发展公司所处的葡萄酒生产与销售行业对公司营运资金的高效运用有较高的要求,公司拟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以满足公司各项业务发展所需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有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并有利于增强公司后续融资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将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并进一步促进主营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提升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4、降低有息负债,提高盈利水平截至2022年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64.9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项目建设、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有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提升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
6、力。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Loo元。(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近年来随着公司持续不断发展,公司现有资金难以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且公司需保留一定资金量用于未来经营发展。因此,公司需要通过外部融资以支持新增投资项目的建设。2、募投项目资本性支出需要长期资金支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规划周期较长,从项目建设
7、到效益显现以及资金回收需要一定时间,而银行借款等债务融资具有期限较短、融资规模受信贷政策影响较大风险。因此,采用股权融资可以解决公司的长期资金需求。3、银行贷款融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债务融资额度相对有限,而且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攀升,增加公司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融资成本将会侵蚀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4、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能够更好地配合和支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定资本结构
8、,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本次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为后续发展和融资提供有力保障。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陆续实施,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原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必要且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一)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安吉众虹,前述特定发行对象系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对象拟以现金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9、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性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为安吉众虹,合计1名特定发行对象。安吉众虹将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性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安吉众虹,发行对象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及其合理性1、定价基准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首次审议并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10、方案的堇事会决议公告日。2、发行价格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3年7月11Ho发行价格为2.6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之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派发现金股利:Pl=PO-D送股或转增股本:Pl=PO/(1+N)两项同时进行:Pl=(PO-D)/(1+N)其中,PO为调整前发
11、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l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及其合理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
12、性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可行性分析如下:(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原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
13、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3、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3)现任董事、监事和
14、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15、主要业务的公司;(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之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和“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具体内容如下:(1)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本
16、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128,220,000(含本数),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o(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3)募集资金适用“主要投向主业”公司本次通过向董事会确定发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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