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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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我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厂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租赁厂房是指租赁用于从事工业生产、储存、经营活动的建筑物。第三条【租赁厂房使用基本条件】使用租赁厂房,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租赁厂房建筑和相应土地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二)租赁厂房建筑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三)租赁厂房审批时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当满足承租人生产、储存、经营的火灾危险性要求;(四)租赁厂房符合消防安全要
2、求和相关产业政策。租赁厂房的承租人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相关的证明材料。第四条【基本原则】租赁厂房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求】租赁厂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第六条【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租赁厂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
3、条【消防服务单位职责】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消防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服务单位发现租赁厂房出租人、承租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制止无效的,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八条【事先告知要求】租赁厂房的出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告知承租人租赁厂房的审批情况、审批时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等情况。第九条【如实说明要求】租赁厂房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向出租人
4、如实说明其生产、储存、经营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等信息。第十条【企业登记备案要求】租赁厂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消防安全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在订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出租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公示要求】租赁厂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疏散逃生图。第十二条【使用性质改变要求】租赁厂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厂房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第十三条【动火审批要求】租赁厂房应当建立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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