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发〔2022〕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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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江苏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发20227号南通、连云港、盐城市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开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优化调整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指南(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1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江苏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指南(试行)前B江苏省近岸海域以滩涂为主,平均水深较浅,岸线生态较为敏感和脆弱,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艰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是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先行工作,是实施环
2、境保护目标管理的重要基础。江苏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自2001年实施以来,对我省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建立了近岸海域水质目标体系,明确了近岸海域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价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打下了基础。二是规范了海域的用途,通过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所确定的功能区划和海洋水质保护要求,减少了对近岸海域的破坏性开发活动。三是为制定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划提供了依据,依照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保护要求,我省制定实施了多轮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有效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随着沿海开发战略的持续推进,以
3、及发展规划对海岸和海域利用要求的变化,局部区域存在调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需求。为指导我省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范开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优化调整工作,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编制本指南。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规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优化调整工作,持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助力美丽江苏建设。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内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以下简称区划调整)工作。1.3 术语和定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指为适应
4、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据近岸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结合本行政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按照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近岸海域按照不同的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而划定的海洋区域。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是指对近岸海域的环境功能按照水质类别划定其分界线,确定其水质保护目标,并制订出有效的管理规章。调整区,是指拟调整降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类别的区域。平衡区,是指为满足占补平衡要求,拟调整提高其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类别的区域。占补平衡,是指平衡区面积应不小于调整区面积;当区划调整导致近岸海域优良(一类、二类)环境功能区面积减少时,平衡区提高后的环境功能
5、区类别应不低于调整区降低前的环境功能区类别,以确保近岸海域优良环境功能区面积不减少;当区划调整未减少近岸海域优良环境功能区面积时,平衡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提高幅度应不低于调整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降低幅度。1.4 基本原则区划调整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陆海统筹、区域协调的原则。1.5工作流程区划调整,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区划调整申请并提交区划调整方案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论证并征求省有关厅局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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