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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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充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减量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城市建成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南充市城市建成区外乡镇、场
2、镇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参照适用本条例。南充市城市建成区外村庄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另行规定。第三条【生活垃圾范围】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四条【分类管理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第五条【政府、自治组织职能】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工作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
3、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推进机制。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动员、宣传、引导等工作。第六条【部门分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垃圾分类”的原则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组织实
4、施、指导协调、考核监督等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审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项目;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监管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差别化收费标准。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工作,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学校。民政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基层社区治理的重要内容,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居民自治制度,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保障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害垃圾的贮存、运输、处理过程监管等工作。商务部门牵头负责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管理工作,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
5、用行业规划、可回收物数据统计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寄递行业制定限制快递过度包装管理规范,加强对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形成全社会参与生
6、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合力。第八条【治理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第九条【社会主体义务】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挥示范作用。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餐饮、物流等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实施。第二章源头减量第十条【源头减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商品过度包装进行
7、治理,鼓励回收废旧物品,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实现从源头上减少、控制垃圾的产生量。第十一条【收费促源头减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及收费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推行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引导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制止餐饮浪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
8、),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和相关规定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用。第十二条【包装废弃物减控】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推行产品、商品绿色包装,推进全行业可循环包装的使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快递、电子商务、外卖等行业应当推行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包装箱(袋)、环保胶带等,提高包装物品回收利用率,降低塑料包装材料使用率。第十三条【一次性用品、塑料制品减控倡导】鼓励和引导单位、家庭、个人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可替代产品。第十四条【企业源头减量义务】宾馆、娱乐、餐饮等服务性企业应当设置可重复使用消费用品的推荐标识,不主动提供一次性消费用品。第十五条【反餐饮浪费】餐饮经营
9、者、学校和单位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引导培养饮食节约习惯,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促进厨余垃圾源头减量。第十六条【源头减量示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示范作用。政府采购可以优先采购循环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可以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二)厨余垃圾,是指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超市等产生的易腐烂、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剩菜
10、剩饭、食材废料、废弃油脂、瓜皮果核、腐肉和废弃的肉碎骨、畜禽内脏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应当专门管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药品、消毒剂、荧光灯管、锲镉电池、氧化汞电池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的纸张、纸尿裤、餐巾纸、废弃的普通无汞电池、烟蒂、宠物粪便等。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分类目录、指南、查询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发布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公布废弃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生活垃圾的
11、收集运输单位名单和联系方式,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提供便捷查询服务。第十九条【收集容器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方便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住宅区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餐饮企业、集中用餐单位、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相应数量、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城市建城区的街道、公园和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其他场所应当
12、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确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人为该区域内的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要求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二)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区,业主为管理责任人;未自行管理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三)公园、湿地、绿地、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管
13、理责任人;(四)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及其设施,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或者确定的管理责任人与投放人重合时,管理责任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第二十一条【管理责任人职责】管理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和方式;(二)按国家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及时维护更新,保持正常使用和整洁卫生;(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分类投放,组织开展分类收集;(四)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责任区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五)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由
14、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六)及时劝阻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七)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八)与取得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并在厨余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交其处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投放规定】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投放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场所,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投放时应当保持清洁干燥;(二)设置有明显标志且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区域的容器应当保持功能完
15、好和密闭整洁;如有餐厨污水向市政管网排放的现象,还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废弃食用油脂或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三)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时不得混入餐具、塑料、木竹、玻璃、金属、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水份,禁止将厨余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四)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投放时保持完整,已破碎、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包裹封装后投放;(五)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六)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和电器电子产品等,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场所;(七)法律法规有
16、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二十三条【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不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逐步进行改造。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17、合理建设可回收物回收网点,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融合。第二十五条【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织建设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厂、垃圾转运站、卫生填埋场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置大件生活垃圾分拣、拆解场所,配置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第二十六条【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收集、运输:(一)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生活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由投放人或者管理责任人与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协商确定收集、运输时间;(三)收集的厨余垃圾按规定线路运输到有资质的处理场所;(四)在
18、规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厨余垃圾,每日至少全覆盖收集、运输一次,其他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日产日清;(五)收集单位使用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运输工具分类收集,保持收集设备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六)运输单位使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分类运输,并在车辆显著位置规范标示生活垃圾类别;(七)收集单位、运输单位规范处理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不得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遗漏污水;(八)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在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厨余垃圾台账资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处理:(一)
19、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二)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处理;(三)厨余垃圾、有害垃圾按照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从事城市厨余垃圾经营性处理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厨余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五)处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气、残渣、污水、渗滤液、粉尘等污染物,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及环境影响监测结果;(六)处理单位在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每日处理的生活
20、垃圾来源、类别、数量等情况;(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条件】从事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获得相关许可,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二)具有从事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专业技术力量;(三)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厨余垃圾专用密闭收集、运输、处理设备,并安装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设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餐饮经营者、学校和单位食堂应当将厨余垃圾交予具有收集、运输、处理资质的单位。第二十九条【收集、运输、处理经营主体退出与考核终止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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