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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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5年11月24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湖泊、河口、水库、人工水道、滞洪区。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
2、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市管辖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沐泗水利管理局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授予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市流域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等管理工作。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河道采砂应当编制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河势稳定,防洪、航运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河砂资源开发利用要求,并服从防洪、河道整治等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一)禁采区和可采
3、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采砂总量和开采控制深度;(四)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规模、数量;(五)沿岸堆砂场数量和布局;(六)其他应当列入规划的内容。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规划,征求沿河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流域性河道采砂规划,征求沿河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河道采砂规划涉及交通、电力、通信、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编制部门应当征求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第七条批准河道采砂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
4、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流域管理机构所管辖河道的禁采区和禁采期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年度采砂方案。年度采砂方案包括采砂范围、开采深度、采砂量、采砂期限、作业方式、作业工具、沿岸堆砂场数量和布局、弃料清除和堆物复平要求等内容。第九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采砂申请人在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采砂活动。第十条河道采砂权实行有偿出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第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
5、当根据年度采砂方案编制河道采砂权出让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组织实施。出让采砂权将会给相关土地权益人、水产养殖业户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权益人达成损失补偿协议,并制定补偿方案。第十二条从事河道采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二)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员证书证件齐全有效;(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对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取得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采砂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申请人持河道采砂许可证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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