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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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20年8月27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并能产生烟、光、声的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
2、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自然资源、教育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审批服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德城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和二屯镇德滨高速路以南区域;(二)经济技
3、术开发区所辖区域;(三)运河经济开发区除赵虎镇、抬头寺镇南外环以南之外所辖区域;(四)陵城区和各县(市)城区,城区范围由陵城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七)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八)高层建筑物及其周
4、围、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九)重要军事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组织设置统一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信息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九条因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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