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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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4充电设施配置44.1 设置规则4.2 配建标准4.3 充电设备4.4 设备安全与环保5电气设计95.1 用电负荷5.2 供配电系统5.3 电能质量5.4 防雷与接地5.5 电能计量5.6 监控5.7 照明6建筑与通风空调146.1建筑本规范用词说明17规范性引用文件18附:条文说明191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电动汽车的政策,推动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民用建筑中充电设施的设置,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中,配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置与设计,不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独立
2、建设的充电设施。既有民用建筑增设充电设施时,应符合本规范中相关的技术要求。1.0.3民用建筑中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绿色环保。1.0.4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22术语2.0.1电动气车electricvehicle(EV)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棚区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它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特种车辆。2.0.2充电设施chargingswap
3、infrastructure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2.0.3充电设备chargingequipment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一般包括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充电桩等等。2.0.4充电机charger对电池充电时用到的有特定功能的电力转换装置。2.0.5车载充电机On-boardcharger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2.0.6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charger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2.0.7交流充电桩ACch
4、argingspot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除供电外,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计费、通信等功能。2.0.8充电系统EVchargingsystem由所有充电设备、充电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实现安全充电的系统。2.0.9监控系统EVsupervisorsystem对充电设施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测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33基本规定3.0.1充电设施的配建与设计应兼顾电动汽车的使用与技术现状、未来发展,留有发展余地。3.0.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
5、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被充电车辆。3.0.3充电设施的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3.0.4新建建筑的充电设施应与其它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留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4 4充电设施配置4.1 设置规则4.1.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1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2共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单位或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6、3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充电设施。4.1.2 充电设备类型可按以下原则划分:1按充电功率可分为慢速充电设备和快速充电设备;2充电设备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充电设备、壁挂式充电设备、吸顶式充电设备和地挡式充电设备等;3充电设备按输出电流可分为直流充电设备、交流充电设备和交、直流一体充电设备;4充电设备按充电接口数可分为一设备一充和一设备多充,一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一个充电接口。4.1.3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按照近远期结合、快慢充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设置;2住宅建筑应以慢充、自用充电设备为主;3公共建筑充电设备应
7、快、慢充结合,并设置共用、公用充电设备。4.1.4 民用建筑停车场库甩动汽车停车位布置应便于充电设施管理,宜适当集中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特大、大型停车场(库)可设置多个分散的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并宜靠近停车场(库)出入口处。4.1.5 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1充电设施的布置直接近供电电源;52充电设施不宜设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不宜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3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不宜设在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4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
8、的地点。1.1.6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要求。1.1.7 充电设备应根据停车场(库)实际条件合理布置;低压配电柜与充电设备、末端充电设备与充电停车位之间宜靠近布置;充电停车位应设置停车车挡。1.1.8 充电设备不应妨碍电动汽车行驶和停放,其与电动汽车、建(构)筑物的安全、操作及检修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动汽车与充电设备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侧且不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4m;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
9、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6mo充电设备安装在车尾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5m;2充电设备安装应预留检修与操作空间,其检修操作面与建(构)筑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8m。1.1.9 机械式停车位可设置与其适配的一体化充电设施。1.1.10 民用建筑停车场(库)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导向、电动汽车停车位等标志。4.2 配建标准4.2.1 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数量应以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规定的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数量为基数,按本规范规定的配建比例指标进行计算。64.2.2 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
10、置采用分级指标体系,配建指标的选用级别及适用范围应按照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的相关规定执行。4.2.3 建民用建筑按本规范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4.2.4 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1住宅建筑建成时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4.1的规定。表4.2.4.1住宅建筑建成时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项目建成时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占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比例)快充停车位配置数量(占建成时充电停车位总数量的比例)指标级别IlIlnlilln住宅10%12%14
11、%2%2%3%注:(1)快充停车位应设置为共用充电停车位。(2)预留条件:住宅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应100%预留配电线路通道和充电设备位置,并适当预留相关变配电设备设置条件。表中规定数量的充电停车位应在建成时配足变压器容量。2办公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A2的规定。表4.2.4.2办公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项目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占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比例)快充停车位配置数量(占充电停车位总数量的比例)指标级别InInlllilI办公10%10%12%10%10%14%3旅馆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43的规定。表4.2.4
12、.3旅馆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项目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占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比例)快充停车位配置数量(占充电停车位总数量的比例)指标级别IilnllililI旅馆10%12%12%10%10%12%4医院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4.4的规定。表424.4医院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项目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占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比例)快充停车位配置数量(占充电停车位总数量的比例)指标级别IIIinlllIn综合性医院、疗养院10%12%14%10%14%18%社区卫生站10%10%10%/5学校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不
13、应小于表4.2.4.5的规定。表42.4.5学校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项目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占快充停车位配置数量(占充电停车位总数7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比例)量的比例)指标级别IilnllililI大、专院校10%10%12%10%10%10%中学、小学、幼儿园10%10%10%/6其它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4.6的规定。表4.2.4.6其它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项目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占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比例)快充停车位配置数量(占充电停车位总数量的比例)指标级别IilnllililI其他类民用建筑10%1
14、0%12%10%12%15%公共停车场(库)10%12%15%50%50%50%注:(1)其它类民用建筑包含商业、餐饮、娱乐、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游览场所等功能性建筑。(2)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停车位应设置为公用充电停车位。4.3 充电设备4.3.1 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所有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相关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4.3.2 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的规定。4.3.3 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
15、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的要求4.3.4 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4.4 设备安全与环保4.4.1 设置充电设施场所的消防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4.4.2 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设备室、监控室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4.4.3 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应设安装底座,室内不低于0.1米,室外不低于0.28米。4.4.4 不充电时,充电接口不应放置在人轻易触及的位置。对于安装在室外的充电设备,充电接口应采取必要的防雨、防尘措施。4.4.
16、5 设置充电设施的公共场所应设视频监控。4.4.6 充电设施产生的噪音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相关规定。4.4.7 充电设施产生的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的相关规定。95电气设计5.1 用电负荷5.1.1 充电设施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通、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设施,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2其余场所可按三级负荷供电。5.1.2 充电设备负荷容量可按以下公式计算:1单台充电设备输出功率为:P=UXl(5.1.2-1)2单台充电设
17、备输入视在容量为:S=(5.1.2-2)式中:P-单台充电设备的输出功率;U-额定充电电压;I-额定充电电流;S-单台充电设备的输入容量;cos-充电设备功率因数;-充电设备效率;3充电设备输入总容量为:(5.1.2-3)式中:PLP2、,,Pn-各台充电设备的输出功率;-充电设备的输入总容量-各台充电设备功率因数;-各台充电设备效率;K-充电设备同时工作系数。5.2 供配电系统5.2.1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供配电系统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P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OO53的相关规定,并适当预留扩容空间;2当充电设备总安装容量较大且布置相对集中时宜单独设置变压器;3低压配电
18、系统接地型式宜采用TN-S系统;4容量较大或重要的用电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5充电设备的配电回路不应接入与其无关的用电设备。5.2.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应设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未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应设置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动作电流宜在300500mA;2充电设备配电系统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3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的保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相关规定。5.2.3 向末端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应具有短路、过载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剩余电流保护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o5
19、.2.4 住宅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变压器、计量表箱、供电线路等,除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5.2.5 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气设备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有3C或其他相关的认证标志;2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单台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变压器绕组接线宜采用Dzynll;3变压器、开关柜等电气设备宜选用小型化、无油化、免维修或少维护的电气设备。5.2.6 配电线路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11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2电缆及导线选型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3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曲
20、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用橡皮绝缘等电缆;4低压线缆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5住宅小区私人用户充电设施的线路导体截面、敷设通道等,除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6已建成小区停车场增设充电设施时,宜在专门区域设置充电停车位,集中设置充电设施和计量表箱。5.3 电能质量5.3.1 充电设施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应符合以下要求:110(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2220V单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10%。5.3.2 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Hz05.3.3 充电设施向公共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
21、共连接点电压的正弦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GB/T14549的相关规定。5.3.4 当充电设施的自然功率因数达不到电力部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含有单相充电设备的充电系统,应设置适当容量的分相无功补偿;2无功补偿装置应进行优化配置,采用自动投切;应保证在最大负荷运行时变压器10(20)kV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3无功补偿装置宜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5.4 防雷与接地5.4.1 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相关规定。5.4.2 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
22、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冲的措施。1.1.1 电设备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1.1.4 充电设施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应与建筑物的其它系统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1.1.5 充电设施应进行等电位联结。5.5 电能计量5.5.1 充电系统的电能计量应包括两部分:充电设施和电力部门之间的电量结算计量、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量和服务费用结算计量。5.5.2 充电设施与电力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由供电单位按照国家的标准实施。5.5.3 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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