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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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工作,加强民航标准化工作管理,提升民航产品和服务质量,保证民航安全,促进民航领域技术进步和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航标准化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民航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第四条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原则。第五条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民航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民航标准包括民航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
2、标准。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本规定所称民航领域国家标准,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管理的国家标准和民航局负责业务指导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的国家标准。第七条制定民航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有利于保障飞行安全、空防安全、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三)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促进科学技术创新成果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提高经济效益,满足民航生产、经营、监
3、督、管理的需要;(四)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交往;(五)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六)确保标准之间协调配套。第八条民航局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院校和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交流合作,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积极推进中国民航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民航局依法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第十条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统筹组织管理民航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民航标准化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三)统
4、筹规划民航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体系;(四)指导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五)负责民航领域国家标准的立项申报,负责行业标准的立项和发布;(六)统筹管理民航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七)指导并参与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八)组织和开展民航领域国际标准化相关工作;(九)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二)规划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体系;(三)指导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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