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梅镇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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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梅镇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抢险、应急机制,规范应急抢险工程管理,确保应急抢险工程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辖区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资金等投入建设且由镇政府负责实施的应急抢险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工程,是指本镇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或其他按正常建设程序不能按时完成,经镇政府批准紧急
2、建设的工程。主要包括:(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应急抢险工程;(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利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等的抢险整治工程;(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整治工程;(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能源(含输送管道)、安全等公共设施的应急抢险工程;(五)应对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引起的火灾、爆炸、泄露、中毒等情形而必须采取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六)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第四条以下工程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工程:(一)日常维护修复工程,为
3、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而建设或者修复的工程;(二)可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工程;(三)具有可预见性、符合招投标条件且在可预见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工程;(四)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消除的。第五条应急抢险工程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分级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第六条应急抢险工程的实施主体为镇工程建设中心,如遇工程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直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指定有关部门单位为实施主体。行业技术主管部门按照所属行业负责相关应急抢险工程的监管,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监督指导。第七条建立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应急抢险
4、工程、工程估算等事项。联席会议按水利、道路及水运、房建、轨道、环境、市政及环卫、地质灾害、医疗、教育、公安等领域分类分别由水务工程运营中心、交通运输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自然资源分局、卫生健康局、教育管理中心、公安分局等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的分管领导主持,经济发展局、财政分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工程运营中心、农林水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应急管理分局、工程建设中心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日常统筹工作,相关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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