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濮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濮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1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濮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豫建行规(2022)1号)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监管范围凡由濮阳县房地产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房地产事务中心)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资金监管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
2、执行。二、监管部门职责县房地产事务中心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全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组织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县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各商业银行在县人民银行、县房地产事务中心指导、监督下,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三、监管资金构成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适房、限价商品房等)其预售资金须全部纳入监管。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缴纳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四
3、、监管银行确定与开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在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专用账户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自助转账业务。五、监管协议签订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先通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资金监管系统)申请监管账户设立,签订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签订操作程序:(一)网上申请开发企业登录资金监管系统,选择监管银行并提交监管账户、企业基本信息、监管金额等相关内容。(二)要件提交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 .企业开发资质证书;3 .发改委立项批文;4 .国有
4、土地不动产权证书;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8 .规划总平面图纸;9 .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施工进度计划表(以单栋楼为单位);10 .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单体工程清单造价;11 .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三)监管协议签订监管银行根据资金监管系统打印的濮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四)协议备案濮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在县房地产事务中心备案后,开发企业方可申请预售许可证。六、购房款交存和监管资金入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作为预售商品房房价款收款账户提供给购房人,不得向购房人提供非监管账户作为房价款收
5、款账户。(二)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合同中应将监管账户作为到账账户,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三)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楼幢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四)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选择以下方式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1.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收取的定金、首付款,应当天存入监管专用账户。2 .购房人到承办银行柜台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收取现金;开发企业依据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3 .购房人通过资金监管专用PO
6、S机,将购房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依据POS机签单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五)预售资金未及时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暂停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使用功能、预售资金使用及其相关业务办理。(六)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收取房价款。七、资金出入账明细核验监管银行应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将监管账户的资金出入账明细每日生成并导入资金监管系统,确保数据的有效性与完整性。开发企业应及时核对每笔出入账明细的详细来源与用途,在资金监管系统中予以确认。未经确认的入账记录将不得作为可拨付资金。存在未经确认的出账记录时将不得申请资金拨付。八、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专
7、项用于工程建设,由工程建设费用(含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等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工程建设费用10)组成。重点监管资金的额度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等因素确定。重点监管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其他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得用于缴纳土地价款、罚金、支付营销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对重点监管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不得抽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8、的通知(法(2022)12号)执行。重点监管资金按照开发企业每次存入资金监管系统并确认入账金额的70%列为重点监管资金,直至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后,其余为一般监管资金。可由开发企业用于本项目税费等相关费用。九、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核验、现场查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节点以单栋楼为主体申请支取。具体分为首次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可申请支取不超过本栋楼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30%);单栋楼形象工程进度达50%(累计可申请支取不超过本栋楼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0%);单栋楼主体工程封顶(累计可申请支取不超过本栋楼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70%);单栋楼外墙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濮阳县 商品房 预售 资金 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4970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