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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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山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年6月29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建整洁、优美、安全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浑江区、江源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各县(市)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2、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职能的部门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有关部门建立重要事项联络会商制度,及时处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中遇到的重要事项。第六条鼓励、支持、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公益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大众审美观和公序良俗,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公益广告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信息。第二章户外广告和招
3、牌设置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予以公布。经批准后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并予以公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等,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技术规范并公布。第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
4、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依法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零星宣传品应当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张贴。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第十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再次申请的,具有优先权。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载体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逾期闲置的,应当临时以公益广告内容替代。第十二条下列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居民正常
5、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形象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可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六)利用道路两侧的树木、绿化隔离带、绿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情形。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禁止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设置电子显示牌(屏)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污染和光污染等相关标准。第十三条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第十四条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招牌,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本身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二)重点区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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