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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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2000年10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5月24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建设档案范围第三章报送和接收第四章保护和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报送、接收、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
3、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四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规定,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建设档案事业与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城乡建设档案日常管理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都邑区和市辖县建设行
4、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管辖范围内的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管理。规划、市政公用、城市管理、文物、交通、水务、人防、城改、公安、广播电视、电力、电信、秦岭保护、轨道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乡建设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八条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依照国家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第二章城乡建设档案范围第九条城乡建设档案分为勘测规划档案、建设工程档
5、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第十条勘测规划档案包括:(一)编制城乡规划所需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二)编制城乡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三)城乡地形图、地下综合管线图和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成果档案;(四)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等文件材料;(五)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乡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档案包括:(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二)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再生水利用、燃气、集中供热
6、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三)电力、电信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电信设施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公共交通场站、长途客运场站、铁路运输站台、集装箱运输场站、国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轨道交通、索道、缆车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五)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城镇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六)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档案;(七)市容环境卫生工程档案,含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填埋场及其他重要环
7、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八)水利水电工程档案,含水利枢纽、堤防、引水、除险加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及水利水电工程附属工程档案;(九)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含建制镇、集镇、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农村新居工程档案;(十)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军事建设工程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工程的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组成;改建、扩建及重要部位维修工程档案由设施分布图、施工文件、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组成。第十二条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包括历代重要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特色民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照片、图纸、历史记载
8、、修缮记录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第十三条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包括:(一)城乡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材料;(二)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城市管理、文物、交通、水务、人防、城改、公安、广播电视、电力、电信、秦岭保护、轨道交通等相关部门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有关城乡建设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三)有关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统计和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图等文件材料;(四)城乡建设重要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档案材料。第三章报送和接收第十四条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
9、管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地向下列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一)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满桥区内的,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都邑区和市辖县内的,向所在区、县城建档案馆报送,其中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及跨区县工程,同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三)开发区内的,实行委托管理的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未实行委托管理的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区、县城建档案馆应当将接收的电子档案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备份。第十六条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满桥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形成
10、的勘测规划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都邑区和市辖县相关部门形成的勘测规划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向所在区、县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十七条城乡建设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二)档案材料应当为原件,依照有关规定可以报送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复制件上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图样清晰,与工程实体相符,签章手续完备;(四)按照有关规范整理立卷,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第十八条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电子档案。电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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