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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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培育和发展全县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农业农村资源要素优化,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从无形走向有形,从无序变为有序。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我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各种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遵循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二)坚持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依托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遵循市场规律,统筹开展交易,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
2、务方式和监管办法(三)坚持权属所有、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四)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切实保障农地农用,坚持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闲置农房(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交易,不得妨碍自主交易。第四条进场条件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权属清晰;(二)参与主体具有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四)交易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县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
3、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框架及模式在全县推行县、乡镇、村三位一体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形成以“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平台建设、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鉴证、统一平台服务标准、统一平台运维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收费模式”为主要内容的“八统一”运营模式。第六条县级平台及主要职责成立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交中心”),县农交中心为公益性市场化服务组织,负责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营,执行全县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登记发布全县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负责产权流转交易主体资质审核和交易风险防范,组织开
4、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及交易鉴证等配套服务工作,对乡镇报送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审、备案。指导、协助各服务站(点)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乡镇平台及职责乡镇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主要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对交易价格和村级相关工作进行指导,按照县农交中心的安排组织实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第八条村级平台及职责村级设立信息员,主要承担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及宣传等工作。第三章交易范围及方式第九条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交易,交易的方式、期限和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
5、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二)林权和林地经营权(含林下空间经营权)。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林地经营权(含林下空间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等经营权(含林下空间经营权),两者均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的具体经营内容和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定期限。(三)“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
6、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交易。(四)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包到户土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交易,但流转的具体经营内容和期限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交易。(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交易。(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小
7、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交易。(八)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交易。(九)其他涉农产权。是指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闲置住宅,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涉农产权、资产处置等,农村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产业项目等涉农产权,可以采取招标、采购、出租、入股、招商和转让等方式交易。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按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规定,应当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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