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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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19年10月31日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提升农贸市场服务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建设区内依法设立有固定交易场所和相应配套设
2、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经营为主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交易场所。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要求,指导、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农贸市场管理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农贸市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成立、加入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合理配置、方便居民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
4、并规划、建设。第七条规划定点的农贸市场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改变用途方案草案以及农贸市场重新规划用地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要求和验收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农贸市场建设要求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大中小型农贸市场总面积、不同功能区域和相关设施,以及检测、净菜、消防、道路、停车场、卸货区、公共厕所、垃
5、圾分类收集、污水处理、水电等设备设施;(二)经营活禽业务的,设立与其他经营区域分离的独立经营区域,达到动物防疫条件的设施,活禽存栏、宰杀、销售区相对分离,设置废弃物处理、消毒、通风、排水等设施;(三)设立相对独立的鲜活水产、冰鲜水产、泡菜等食品经营区域,设置相关设施,防止污水、蓄水外溢或者积水;(四)设立相对独立的熟食制品经营区域,设置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以及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要求和验收规范。新建农贸市场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6、。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商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农贸市场。第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建设要求和验收规范的农贸市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市场开办者实施提质改造,提质改造后经验收合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贸市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扶持:(一)建设与旅游、休闲、购物等行业相融合的现代化消费服务平台的;(二)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实现智能支付、交易溯源、计量监管、价格监测等智慧经营和管理的;(三)建设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设施,全面使用可降
7、解塑料购物袋和可重复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的;(四)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的。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的证照。农贸市场开办者如需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商务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第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对经营内容、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卫生、计量管理、场内秩序等经营管理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查验并保存场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以及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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