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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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开征求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8月21日前反馈。联系电话:0532-85730800电子邮箱:qdgsnmschjjrc附件:1.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1日附件1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
2、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早夜市、便民市场、摊点群等便民摊点的管理,按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有若干场内经营者独立经营,上市商品以食品、食用农产品为主,天天开市交易的经营场所。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贸市场管理
3、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农贸市场管理部门)承担农贸市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农贸市场的建设工作,对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内燃气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畜禽疫病防控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传染病防治监督、病媒生物防治等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4、海洋发展、园林和林业、商务、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农贸市场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推动农贸市场规范化、智慧化、便民化建设和改造。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贸市场。第七条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聘请专业管理人员,加强农贸市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第八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商务等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
5、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九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现有农贸市场布局未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等定点补充建设,或者在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围内选择新址就近建设。第十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明确农贸市场场内布局、设施设备以及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等要求。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
6、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第十二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农贸市场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用地纳入用地供应计划,按照规定做好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和规划审批服务等。第十三条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对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智能称重、交易追溯、信息公示、大数据管理、物联网交易等智慧化运营。第十四条农贸市场应当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农贸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的区(市)农贸市场管理
7、部门报告市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相关信息。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计量器具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市场日常巡查、消费维权等制度制定管理清单,做好农贸市场管理服务工作。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农贸市场经营、服务、安全、卫生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第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合同,对经营、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场内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相关资料,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第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等要求,对农贸市场进行划行归市,
8、合理设置商品区域和市场摊位。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设立农产品直销摊位、公益性摊位,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一)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公示农贸市场内食品安全检测等信息;(二)设置方便消费者使用的公平秤,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三)监督场内经营者按照划定的区域和摊位进行经营,发现占道经营的,及时予以劝阻;(四)落实国家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有关规定;(五)督促场内经营者按照规定亮照、亮证经营、实行明码标价;(六)监督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七)对农贸市场停车
9、秩序进行管理,规范场内经营者车辆停放;(八)协调处理市场内消费投诉纠纷,配合消费者协会和相关部门对消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一)建立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小食杂店、小餐饮、食品摊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称场内食品经营者)档案,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经营者停止经营后6个月,并对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二)依法审查场内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或者登记、备案凭证,建立食品检查制度,定期对场内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以及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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