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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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09年6月2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9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命名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四章资源保护第五章利用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登记命名,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登记命名、规划与建设、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依托城市建成区的城市绿地设立森林公园的管理,依照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五条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3、负责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提供必要的扶持。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建设森林公园。第二章登记命名第七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森林资源状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本市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制定本市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时,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旅游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八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办理森林公园登记命名。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森林公园登记命名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未经登记命名不得冒用
4、森林公园名称。第九条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森林公园。申办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命名为市级森林公园:(一)符合本市森林公园发展规划;(二)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三)面积在一百二十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百分之六十以上;(四)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以上标准;(五)管理组织健全,配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第十一条申请登记命名为市级森林公园的,应当向所在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森林、林木和林地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
5、;(三)森林风景资源现状图、景观照片、光盘等资料;(四)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第十二条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意见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实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对申请人、名称、位置、面积、四至界线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命名,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命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森林公园合并、停办、改变地域范围的,应当按照对应级别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
6、单位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第十五条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充分保护现有森林植被;(二)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持生态平衡;(三)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四)严格限制永久性设施的建设。第十六条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发展方向与目标;(二)总体布局和功能分区;(三)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四)森林资源保护措施;(五)基础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的布局与规模。第十七条市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7、市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规划、环境保护、水利、旅游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森林公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当征求园林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保护和建设确需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未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或者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在森林公园的主要景点和中心景区内,禁止建设住宅(居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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